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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贸易政策应加快改革创新

日期:2020-09-14    来源:国际石油经济

国际石油网

2020
09/1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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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贸易政策 石油企业 石油市场

1、中国石油贸易政策的进步

随着数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石油外贸政策与时俱进,开展符合炼油行业特点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形成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同时,在法规、行政审批、监管等各环节着眼于“放管服”,不断取得新成绩。

尤其是2013年以后,国家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陆续建立自由贸易实验区,努力提高通关效率,建立并不断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服务功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功能覆盖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贸易许可证申报、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资质登记、税费管理、边检行政许可、监管执法、支付结算等功能,大大缩短了通关时间,有效降低了外贸企业的管理成本。有效推进“三互”建设,实现了不同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了大通关协作机制。

尽管如此,应该看到,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贸易大国和强国相比,中国在石油贸易政策和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束缚了石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手脚,抑制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过多且不必要、不合理的政府监管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保护政策不利于企业改革创新,不利于企业增强生存能力。

2、中国与韩国、新加坡石油贸易政策比较

国家基于能源安全、国际市场特点和炼油产业现状,逐渐调整石油外贸政策,对外开放度越来越高,一年来,已逐步放松对原油的检验监管,但仍不能适应炼油企业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需求。

韩国、新加坡都是能源缺乏的国家,原油对外依存度接近100%,且都具有较大的炼油规模,炼油能力均超过国内需求,它们的石油贸易政策基本接近,与中国的石油贸易政策差异,在企业资质、配额许可、监管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2.1企业资质许可

中国对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出口业务资质实行严格限制,将原油、汽柴油和航空煤油的进出口业务列为国营贸易范畴,只允许有限的几家国营公司经营。近几年,情况有所改变,原油逐步放开非国营贸易,但也仅限于获得审批的独立炼油厂,成品油出口的非国营贸易仅执行了一年,之后又改为国营贸易,独立炼油厂再未取得出口权。

新加坡对从事油品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没有注册限制,只要提出注册申请,且符合新加坡企业注册要求即可。韩国对从事油品贸易的公司几乎没有限制条件,但是石油贸易通常所需资金巨大,不具有实力的公司难以长久立足。对于不曾涉足该行业的公司,由于缺乏储罐、营销网络等基础设施,风险较大,往往只能望而却步。

2.2进出口配额许可

中国的原油、成品油进出口受到严格管制,除要求炼厂具备相应规模和生产经营资质外,进出口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确定,这种严格管控措施对成品油的宏观平衡、供应保障具有一定作用。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如果要开展原油进口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首先需要取得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进出口配额,在进行海关申报之前还需要在商务部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无法通关放行。

新加坡政府认为,油品进出口是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政策上不进行干涉,企业从事油品进出口不需要事先取得相应配额,也不用去商务部门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只需在进出口前通过电子系统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许可,之后完成通关流程即可。韩国与新加坡的政策基本一致。

2.3进出口税收政策

中国为保证国内成品油的稳定供应,抑制实际炼油能力增长以及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压力,曾对出口成品油采取征税措施,有效限制了出口。但是,这一政策的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该通过价格政策和环保政策加以引导。在各方的推动下,中国于2017年出台了汽柴油、航空煤油出口全额退税政策,对于实行出口退税的商品可以免征消费税。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也于2020年年初推出,但退税范围仅限于进入保税罐、用于国外航线船舶加油的产品。

新加坡对出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和关税,国内征收的其他税收会予以返还。韩国和新加坡一样,由于出口产品不进入国内市场,对其免征所有税费。

2.4产品质量和数量监管

长期以来,中国把原油和成品油的品质、数量列入法定检验范围。商检部门对进口原油数量、品质进行检测。一些地区的商检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在对监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实验室认证合格后,实行采信企业自检结果,不定期抽检的办法,有效提高了通关效率,缩小了与国际水平的差距。

2018年4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海关合并,其检验、检疫、进出口监管统一归口海关管理,但是监管内容几乎没有实质性变化。从2020年开始,海关取消了原油的质检、量检等法定检验项目,这是政府贯彻“放管服”理念的重大政策创新,为炼油业释放了政策红利。

新加坡进出口油品的品质和数量均由独立商检机构确定,海关并不进行监管,相关证书也是由独立商检机构出具。在向海关申报时,只需要提供货物装船的相关单据和发票等就可以,不需要提供品质报告。韩国对成品油及石油制品的出口监管与新加坡类似。

2.5进出口监管场所规定

对于安全风险等级高的石油制成品,海关规定对“油气液体化工品”设置监管场所,要求在出口产品申报前先把产品运至海关监管场所(储罐)内,内外贸必须严格分离,经海关查验后才能装船。这种监管机制造成炼厂需要建设更多的储罐,储罐利用效率低、投资大,浪费更多的土地,增加了企业成本。随着中国原油质检、量检等法定检验项目取消,原油进口监管场所也随之取消,原油入境后进口商可随时自由转输,加快了物流移动,减少了库存积压。

新加坡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没有海关监管区域的规定,该国码头储罐均为保税储罐。码头、炼厂储罐、海关信息系统联通,海关可即时查看罐区数据,但实际执行中很少调取数据。韩国海关也没有监管区的规定,为企业提供了灵活、高效的经营环境。

2.6港口和泊位监管

在中国,泊位有内外贸之分,只有取得外贸资质的泊位才能自由靠泊外贸船舶,外轮靠泊外贸泊位需接受移民管理局(原边防管理局)监管。不具备外贸资质的泊位,事先需要向各联检部门申报,采取“一船一议”审批制度,审批流程长,监管部门多。

新加坡的码头泊位没有内外贸区分,只要船舶规范符合泊位设计要求即可靠泊,不存在办理非监管手续的问题,也不需要向边防机构申报取得审批。韩国对外航、外轮靠泊作业监管宽松,没有专门的边防监管,只需向海关申报备案。

2.7保税监管区规定

在中国,如果利用保税仓库调和船用燃料油,采购原料时先要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调和环节也要受海关监管,不同税号产品调和还有相关规定。对外航线船舶加注燃料油需提前办理海关出口申报。

在新加坡,如果利用保税储罐进行油品调和,调和商只需按照调和方案采购原料入罐调和,调和后安排产品销售即可。在原料入罐和产品出罐时,将船舶和进出产品信息报送到码头,由码头向海关申请进出许可,进出口手续十分简便。

韩国对给外航保税供应燃料油也有保税监管区域的规定,但监管手续简单高效。在船舶燃料油方面,韩国与中国的市场条件接近,甚至更差一些,近几年,韩国给外航保税供应燃料油数量能够稳定在600万~800万吨/年。

3、对中国石油外贸政策改革的建议

中国炼油业的现状是大而不强,内外市场没有完全接轨,缺乏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炼油企业不能灵活、自由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此,迫切需要对炼油业的内外贸政策创新,加强顶层设计,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消除各种政策壁垒,促进中国炼油业做大做强。当前,中国石油外贸政策改革的重点是打破原油、成品油国内外流通壁垒,减少不必要的政府监管。

3.1转变能源安全理念,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

中国须转变能源安全理念,保供应从以政策措施为主,向以完善市场机制为主转变。目前中国炼油能力严重过剩,个别炼厂利用税收和监管漏洞获得了发展机会,一些缺乏竞争力的炼厂依赖国家现有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政策支持勉强生存,中国炼油产业的无序竞争和畸形发展现象依然存在。

目前,中国炼油业主要还是面对国内市场,炼油企业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开发国内市场,在提升自身竞争力上花费的精力较少。在国内炼油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炼油企业需要大量出口成品油到国际市场。只有加快开放国内成品油市场,让资源自由流通,炼油企业高度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炼油企业更多地开展升级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才能真正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

3.2继续深化中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目前,中国完善了成品油定价机制,但定价模式与国际成品油定价模式相比存在很大差异。中国汽柴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联动,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而调整,与国际价格接轨的程度虽有所提高,但并不能及时反映成品油供求关系所推动的价格变化,导致成品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没有根据供需情况流通的基础。只有做到国内成品油价格和国际价格同频共振,才有可能实现成品油在国内外的双向流通。

3.3推进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体制改革

长期以来,中国成品油消费税从生产厂征收,优点是简单方便,缺点是给不法企业和走私带来了巨大的偷漏税机会。加快消费税转移到终端环节征收的步伐,减少税收成本传导导致的价格失真,使贸易流真实反映市场供需,堵塞不法企业和走私的消费税征收漏洞,已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呼声。与此同时,需要加强税收监管,打击非法成品油流通,合理制定现有流通品种的税种和税率,利用税收手段加强管控和调控。

3.4贸易便利化,提升监管效率

当前,中国石油贸易监管政策已经与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不相适应,需要结合石化行业的产业规模和企业运行特点,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管政策,从国家层面进行实质性改革,使得企业对外贸易更加便利,同时提升监管效率,彻底为企业松绑。

1)依托企业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管,避免重复建设。对外贸企业来说,要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在建设或者升级改造阶段要充分考虑政府监管需求,提高生产经营过程的信息化水平。对监管部门来说,对于必要的监管信息,可以依托企业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避免造成企业重复建设;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惩,提高其违法成本。

2)取消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在中国炼油产能过剩的现实环境下,有条件推动炼油业完全市场化,让成品油自由进出流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通过优胜劣汰,淘汰落后企业,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让有竞争力的企业实现大负荷运行,全面提升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提升国家能源安全保障。为实现炼油产品自由流动,避免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要逐步改变实行进出口配额的监管模式,直至取消配额,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将出口审批制改为出口备案制。

3)取消产品出口征税。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通常免税。中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与对手同台竞争,政府必须提供国际上认可的政策支持,取消对出口或供中国边境外航保税成品油的统一征税。

4)彻底取消加工贸易。石油加工贸易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为炼油产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存在政策弊端,例如造成效益流失。在中国已经高度开放的今天,应该停止石油加工贸易政策,同时允许石油产品自由出口并免税。

5)取消海关监管区及油气监管场所。产品的物流输转和储存都属于生产经营过程,海关没有必要进行监管,海关应该管的是终端和结果。设置出口产品监管场所无疑会造成炼厂储罐设施投资大幅上升,既损害企业竞争力,也带来监管难度,有百害而无一利。

6)取消海关法定检验,实行第三方检测。产品出口数量和品质涉及贸易双方的实际利益,通常需要一个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公平公正的检测。目前,中国海关仍在实施强制法定检验,但中国海关的法定检验并不被外方认为是公平公正的,强制法定检验实际上只能监管中国企业。基于企业诚信进行的普通外贸完全可以取消法定检验,由贸易双方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以保证双方利益,这样既能够降低检验成本,又可以缩短工作流程。

7)给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边防环境。中国一直坚持对边防严格管理,保证了国家安全,营造了良好的边防环境。现在,国家的出入境政策已十分宽松,海岸(尤其是港口)安全更加和谐稳定,完全可以适当放松监管。例如,取消泊位外贸资质限制,港口可自由安排内外轮靠泊适航的泊位,对上下船舶人员的监管可与船代、船长、港口挂钩,给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边防环境,同时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升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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