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旧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承接《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又一明确了政府各部门职责,明确了企业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批程序的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重点在明确零售资质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事中事后监管几个方面,摘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应取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点规划确认文件,企业原址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无需办理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应列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三)水上固定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四)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五)省、国道网点的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省、国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省、国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省、国道经过的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其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批。从县级部门受理申请,到市级部门最终批复,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对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当地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年度检查验证。对违反相应监管和经营要求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注销资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将在4月30日之前接收各方意见,最早二季度便可正式公布执行,在指导山东省内政企单位工作的同时,也为其他省市制定自己的零售经营管理规定提供借鉴,推动成品油流通行业更加高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