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油产量按净原油量(即:扣除含水、泥沙后的原油量)计算。
2.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地下石油资源,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必须进入集输系统,尽量减少进入土油池。
3.因事故、自然灾害及从探井、报废井、未交采油单位或未具备生产条件的井中产生的落地油,其产量应按已销售、已利用和已回收的油量计算原油产量。
4.原油产量中包括从油(气)井井口直接回收或经处理装置回收的凝析油。
5.油田内部新管线投产后的管线存油,不能作为库存报产量,待管线报废时清除的原油才能计入报告期原油产量中。凡是以前已报过的管线存油,在管线报废后,清除的原油不能再计入本期原油产量。在进行原油平衡时,清除的原油作为增加期初库存处理,并在报表上注明此油量。
6.计算原油产量,必须建立定期盘库制度,通过检尺或流量计准确地计量。
7.计算原油产量的库存量,必须经化验,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油库存量不能作为计产的盘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