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公布施行,随后各个省份陆续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2022年6月1日,贵州省首部关于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系全国范围内继《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后,第四个为油气管道保护事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为保障《管道保护法》及《条例》中行政处罚的公平合理性,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地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实现裁量尺度的统一,省能源局结合贵州省油气管道保护领域的实际需求及现状,制定了《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3.《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系统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种类或者事项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组织论证、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以文件附表格的形式对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行政处罚领域制定了裁量基准。文件形式所涉内容共十条,系总括式规定了《裁量基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罚款幅度的制定规则、一事不再罚、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事宜。附表包括《管道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系分别对《管道保护法》及《条例》中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详尽的裁量基准。
关于《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附表系对《管道保护法》规定的19项具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违法行为、《条例》新增的1项具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对应的裁量基准。
关于《裁量基准》的结构元素,为便于理解、便于执法,附表详尽载明了每种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依据、义务条款、罚则条款、裁量范围、违法情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在遵循《管道保护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区间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三分法,部分违法行为采用两分法。三分法,即将违法情节分为三类、对应设置三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分法,即将违法情节分为两类、对应设置两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例如:《管道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4,“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违法行为所涉行政处罚,即采用两分法,对应将此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及裁量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志的。”对应“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另一类是“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设置管道标志的。”对应“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于《裁量基准》的考量要素,为保障公平合理性,设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充分综合考量了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及后果等要素进行了设置。例如:《管道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的”,《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具备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罚款的核心违法情节在于“逾期不改正的”。对此,《裁量基准》在设置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时,不仅遵循了法定的核心违法情节,还综合考量了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最终采用三分法将违法情节分为三类,即“逾期5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但未构成安全隐患的;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但未构成安全隐患的;逾期1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或者逾期不改正,已构成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