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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理

日期:2024-12-24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国际石油网

2024
12/2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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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天然气管道 油气管道保护 管道管理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印发了《江苏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特定施工作业按照管道所在地实行属地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改建、搬迁;

(三)提前介入、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四)规范程序、分类施策、便捷高效。

原文如下: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4〕6号


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理,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流程,明确管道保护相关各方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管道保护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江苏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定施工作业按照管道所在地实行属地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改建、搬迁;

(三)提前介入、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四)规范程序、分类施策、便捷高效。

第五条 在进行下列特定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管道权属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的管道维护、检修作业,不属于前款规定的特定施工作业。

第六条 乡村路(6米及以下)、有线电视等村村通工程、小型沟渠清淤、修建季节性大棚、修建围墙(非圈占)、机械耕种及局部农田土地平整等小型施工作业,无需向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管道权属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管道保护方案,保障小型施工作业快速完工。

管道权属单位应当对小型施工作业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告知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特定施工作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对接管道权属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建设情况。

第八条 管道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信息收集及管理制度:

(一)建立与当地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定期走访制度,同地方政府“网格化”机制相融合,将管道沿线关键人群发展为信息员,实现信息奖励制度化;

(二)加快建设、完善管道数据数字化和智慧监测系统,主动对接大数据资源,获取实时预警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前期准备阶段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管道权属单位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对于管位不明的定向钻段或者地形地貌发生变化的区域,应当在开工前联合管道权属单位进一步探明管道位置,确保管道信息准确、完整;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评价、评估、论证工作及管道防护设施设计;

(三)按照特定施工作业类型和管道保护需要,会同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与管道权属单位协商相关评价、评估、论证报告及管道防护设施设计方案;

(四)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并与管道权属单位进行协商。

第十条 管道权属单位在前期准备阶段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掌握所属管道管位,制定管道查询工作流程和标准,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管道基础资料,当建设单位反馈收到的管道基础资料与实际状况存在明显差异时,应当进一步探明管道实际埋深和走向;

(二)组织编制保护盖板、盖板涵等常见管道防护设施标准设计图,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参照管道防护设施标准设计图实施;

(三)督促施工单位向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特定施工作业申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向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申请表;

(二)依法依规取得的施工许可相关文件;

(三)承担建设、施工、咨询设计、勘测、监理等特定施工作业的相关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当包含管道保护方案专章;

(五)施工作业对管道造成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补正期满后或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管道权属单位自行协商并提交安全防护协议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未自行协商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权属单位协商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协商不成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保护和特定施工作业方面的专家对相关单位资质、施工作业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三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向施工单位送达审批表。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专家评审的,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同管道权属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做好交底记录,由各方签字存档;

(二)施工单位更换或者设计变更、施工作业方式调整的,会同施工单位和管道权属单位补充完善或者重新制定施工作业方案;

(三)牵头组织并实施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道防护设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权属单位通知,现场施工作业对管道保护存在影响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1.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管道保护方案、施工作业方案实施,发现管道警示标识缺失、移位或者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权属单位,待与管道权属单位现场确认,补齐管道警示标志标识后方可施工;

2.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权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管道保护要点,对管道中心线两侧五米范围进行隔离布控,并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3.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现场监督,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加强同管道权属单位联络

1.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权属单位,由管道权属单位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管道保护现场指导,专门人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2.提前安排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接受管道权属单位管道保护知识培训,上述人员出现变更的,应当重新开展管道保护知识培训和交底;

3.每日主动告知管道权属单位现场作业方式、范围和计划等基本施工信息,以及施工作业可能对管道的影响情况,停工、复工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管道权属单位,施工过程中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伤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向管道权属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管道权属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配合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并在施工区域管道、光缆正上方每十米进行标识,管道中心线两侧、附属设施、同沟敷设的通信光缆周边不小于五米处设置警戒线;

(二)向建设、施工单位书面告知管道风险和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管道保护知识培训;

(三)安排专门人员全程现场监护,监护内容、过程要保留记录,问题处置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发现危及管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警;

(四)开展上述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单位,邀请管道权属单位、管道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开展管道防护设施联合验收,发现管道防护设施不满足要求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会同管道权属单位、管道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联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需配合管道权属单位建立完善资料档案,按照特定施工作业“一点一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告知书、施工作业申请表和审批表、管道保护方案、施工作业方案、安全防护协议、管道保护培训和技术交底记录、现场指导和监护记录、管道防护设施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监理报告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和管道权属单位应当建立联系机制,互相配合巡检;对本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应当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当巡检、维护、检修过程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或者问题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出现紧急事故危及对方设施正常运营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风险。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管道破损事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散、警戒等应急处置措施,第一时间向管道权属单位、建设单位、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管道权属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一条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管道防护设施、管道保护培训、现场指导和监护等重要事项开展清单式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对辖区内重点管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他区域进行抽查;省能源局不定期对本省特定施工作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道保护的宣传,规范特定施工作业管理,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设施加大管道保护法治宣传,增强相关单位管道保护意识。鼓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特定施工作业行政审批和监管平台”,开展线上申报、许可和监管,提升行政许可和监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管道权属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行政许可流程图

2.申请材料清单

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表

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审批表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苏发改规发〔202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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