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组织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停和取缔不合规炼化项目,加强原油采购和使用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加油装置;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使用油品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全文如下: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相关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
反馈方式:在线提交、电子邮件、电话、书面建议等方式均可。反馈意见时请注明真实姓名、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以便对接。我局对相关信息将严格保密。
电子邮箱:sthjjdqk@zhuhai.gov.cn
联系地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206室)
联系人:梁铭诗,电话:0756-2650566
附件:1.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 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编制说明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
附件1:
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1313”思路举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坚持区域协同治理和污染源头防控,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重点区域。吉大、前山、斗门、唐家、金湾、横琴国控城市点位,以及红旗、南水、港口省控城市点位半径5千米范围内。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保持在现有水平以下。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严格新建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两高一低”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达到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建设项目实施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
(五)升级改造现有产能。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工业领域全流程绿色发展。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以及淘汰类、限制类产能排查建档,逐年细化并落实产能淘汰任务。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工厂建设,实现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按省部署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试点。
(六)整治提升传统产业集群。结合数字化转型、节能减排、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对现有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结合实际依法采取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做优做强等方式调整优化。推进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2025年底前至少建成1个“绿岛”项目。
(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培育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研发制造、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监测等企业的发展。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八)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完善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推动年用气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实施直供。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工业锅炉和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及运输车船使用。工业锅炉和炉窑“煤改气”要在落实供气合同的条件下有序推进。
(九)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十)压减工业用煤。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等前提下,依法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千米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使用煤炭、生物质等燃料。推动玻璃、铝压延、钢压延行业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四、深入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十一)优化调整客货运结构。发挥铁路、水路的运输优势,推动大宗货物和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水水中转”。建设完善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持续提升铁路旅客运输量在客运总量中的比重。力争到2025年,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达到80%,绿色出行比例超过70%。
(十二)推广使用清洁低碳的运输及作业工具。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电动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和节能车比例不低于60%,其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公务租车提倡选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轻型邮政快递、轻型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通过划定限行区等措施推进淘汰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燃油铁路机车加快改造升级为电力机车,未完成“油改电”的机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国六车用柴油(含硫量不高于10ppm)。在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及港口码头、机场和物流园区加快推进中重型货车、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鼓励探索“近零碳码头”试点。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和机械设备,加强对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到2025年,形成较完善的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运输网络,基本消除船舶“冒黑烟”现象;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十三)全面保障油品质量。组织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停和取缔不合规炼化项目,加强原油采购和使用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加油装置;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使用油品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十四)严格管控机动车排放。加强对新车环保达标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按省的部署对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开展检测。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积极探索通过原始数据存储、数据加密传输等技术,防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弊。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25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达到60%以上。强化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强化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基本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
(十五)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按照国家要求,珠海金湾机场到2025年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六)有序开展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按省的统一部署视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配合实行粗钢产量调控。推动现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实施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等正向激励政策,新建(含搬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等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对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且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的A级和引领性企业条件的,经市内评估后,可认定为环保绩效A级企业。
(十七)推进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按国家和省要求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动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现有的企业自备电厂(站)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积极引导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淘汰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置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煤矸石、垃圾、胶合板和漆板(或含有胶水、油漆、有机涂层等的木材)、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处理处置,禁止随意将其制成燃料棒、气化或直接作为燃料在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发电机组等设备中燃烧。
(十八)全面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加大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低(无)VOCs含量涂料推广使用力度。
(十九)实施重点领域深度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整治,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鼓励汽车罐车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加快推进储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或开展内浮顶罐废气收集治理,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石化企业要制定整改计划,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下次检维修期间完成整改。污水处理场(站)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定期开展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实施情况审核评估。完善LDAR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与省级LDAR综合管理等子系统联网。2025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完善基于环境绩效的涉VOCs企业分级管控,定期动态更新分级管控清单。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六、强化面源污染防治
(二十)综合治理扬尘污染。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指导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住建监管平台。市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线性工程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交付,2025年底前建成区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及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装卸采用抑尘措施,其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二十一)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定期调度,2025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加强对生活垃圾、秸秆等露天焚烧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十二)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登记及经营许可。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强化对餐饮企业环境保护相关的普法宣传,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餐饮油烟投诉举报问题。
七、参与建设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
(二十三)参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建设。在国家和省指导下,积极配合完善粤港澳三地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按国家和省的部署,配合开展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建设、污染天气预报、移动源排放跨境联合监管等工作。
八、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二十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预警能力。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善并业务化运行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实现大气污染追因溯源常态化。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加强港口、化工园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配合建设省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平台。持续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
(二十五)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预测研判-措施制定-落地评估”的大气污染防控闭环工作机制,配合省从区域统筹研判、上下风向城市协同防控、任务落实调度等方面强化管控。参与完善珠三角地区预防重污染天气区域联防联控体系,按照省的统一部署与相关城市实现同步预警、协同响应、联动监管,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十六)加强污染天气防控。按照污染天气“防重抢轻”要求,按省的统一部署参与完善省市区三级预警应对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细化管控要求和管控清单。相关管控措施严禁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结合本地VOCs排放特征,探索研究大气污染高发季强化减排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力争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九、提升大气环境管理能力
(二十七)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探索优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环境执法差异化监管。将全面生产和使用符合国家和省低VOCs含量产品要求的企业,以及环境绩效为A级的涉VOCs、工业炉窑的企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环境绩效为C级的涉VOCs、工业炉窑、“两高一低”等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十八)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探索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力争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开展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到2025年,年销售汽油量大于(含)2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聚焦短板弱项,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确保工作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调度各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按需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
(三十)严格评估监督。结合实际,及时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阶段性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工作进展,并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报的重要内容。
附件2:
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了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2024年11月27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粤府〔2024〕85号),于12月10日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开了相关内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聚焦短板弱项,提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行动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珠海市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1313”思路举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三、编制思路和过程
(一)主要思路: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
(二)重要机制: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坚持区域协同治理和污染源头防控,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
四、方案的重点事项
(一)设定总体目标: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根据《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下达珠海市的量化目标要求,在市工作方案设置一致目标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 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保持在现有水平以下。
(二)设定重点区域。珠海市未被纳入国家《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重点区域范围,但属于《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重点区域城市。在市工作方案中,设定重点区域为吉大、前山、斗门、唐家、金湾、横琴国控城市点位,以及红旗、南水、港口省控城市点位半径5千米范围内。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10条,提出1个总体要求、9个重点板块;涵盖30项重点任务和86项分项措施。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2025年的量化任务目标。
二是提出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3大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参与建设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升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共8方面重点内容。
三是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估监督为落实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