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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9-02    来源:南宁市商务局

国际石油网

2025
09/02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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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成品油市场 成品油销售 成品油装置

9月1日,广西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其中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包括:

(一)无证无照或证照不符经营成品油的;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船)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或将其他油品作为成品油销售的;

(四)擅自在停车场、物流园、修理厂、工矿场地等自设油罐、加油机、撬装装置等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的;

(五)加油站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

(六)购销走私或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成品油的;

(七)利用通信设备或互联网(微信、QQ等社交软件)非法销售成品油的;

(八)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无票变票销售成品油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全文如下: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南宁市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整治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南宁市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若需反馈意见,请于2025年9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商务局运行科电子邮箱swj5582130@163.com,邮件标题请以《南宁市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命名。

附件:《南宁市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1日

附件

南宁市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管,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举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对应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包括:

(一)无证无照或证照不符经营成品油的;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船)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或将其他油品作为成品油销售的;

(四)擅自在停车场、物流园、修理厂、工矿场地等自设油罐、加油机、撬装装置等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的;

(五)加油站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

(六)购销走私或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成品油的;

(七)利用通信设备或互联网(微信、QQ等社交软件)非法销售成品油的;

(八)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无票变票销售成品油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或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或者行政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内容在案件侦破、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的情况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10(公安报警电话)。

书信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65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电子邮箱:nnsjck@163.com。

传真:0771-5518838。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时间、地点、人物、车辆号码、成品油非法经营过程描述、现场清晰照片或视频等。

第六条  举报受理

举报受理平台接到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后,根据举报内容结合部门职能转给各县(市、区)、开发区或相关执法部门受理;无明确相关执法部门受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负责商务领域执法的部门)受理。举报的事项满足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举报人可以向受理的执法部门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受理的执法部门应当结合举报内容和处置结果等实际情况、在比照奖励标准所列举情形后,作出给予奖励的决定;受理的执法部门在补充完善《举报奖励申请表》相关内容后、应当将该表连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执法文书一并送达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奖励资金并负责发放。

第七条  资金渠道及奖励标准(税前)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奖励标准(税前)如下:

(一)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扣成品油在1吨以下或查扣涉案车辆、工具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查扣成品油在1吨以上5吨以下及涉案车辆、工具的,奖励举报人1500元;查扣成品油在5吨以上及涉案车辆、工具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抓获作案嫌疑人,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处理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处理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三)提供的线索破获重、特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奖励5000元。

符合以上多条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金额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举报人原则。不得向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

(二)及时反馈原则。根据举报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举报线索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因案件情形复杂需推迟办结时间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经相关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线索)的,给予实名举报的首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个举报人联名同时举报同一事项(线索)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三)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单位领取奖金。

(四)举报单位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委托经办人持单位盖章证明到指定的单位领取奖金。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五)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确定身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十一条  为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在举报内容转批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所有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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