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鹰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5〕6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61号
福建华鹰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UGRBMXM):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太保境38号一楼238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系虚开发票涉案团伙控制企业之一,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资金流向异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64份,金额447197535.91元,税额58135679.89元,价税合计505333215.80元;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95份,金额460117380.35元,税额59809386.87元,价税合计519926767.2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为山东海韵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中由山东海韵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讯问笔录》、从犯罪嫌疑人手机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7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六类45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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