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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扬州华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港口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增原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风险专项评价)的批复

日期:2025-11-10    来源:仪征生态环境局

国际石油网

202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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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原油仓储项目 原油储备 原油库存

扬环审批〔2025〕03-92号

项目代码:2509-321081-89-05-390120

扬州华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港口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增原油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风险专项评价)》(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南京海林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投资40万元,位于大连路现有厂区内,利用库区现有设备设施,新增原油仓储23.5万吨/年,不突破现有库区设计仓储能力,同时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改造。本次不涉及码头原油装卸(过驳)。项目于2025年9月取得仪征市数据局的备案证(仪数备[2025]1729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原油储罐呼吸废气经呼吸阀套收集进现有VCU焚烧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7.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2-羟基-4-甲硫基丁酸储罐呼吸废气经呼吸阀套收集进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经管道引风收集进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标准。

(四)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长江(仪征段)及沿江公路一定区域内执行4a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

(二)废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0.229/1.518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单位应对VCU焚烧装置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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