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根据这一公告,我国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926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比2006年的805吨增加了15%。
根据此次申请程序的要求,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中,分配依据按照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充分使用;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企业申请数量;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确定。原油和成品油,长期以来只许经过国家特许、获得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从事进口。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从2002年起开始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每年下达进口允许量。几年来,这一进口允许量逐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