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2026〕3号
各村,乡直各单位:
贯彻落实上级及安溪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的意见》(闽建城〔2025〕13号)、《泉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意见的通知》(泉燃安办〔2025〕15号)和关于《安溪县关于印发〈安溪县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燃安办〔2025〕8号)有关要求,严厉打击取缔辖区范围内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黑送气工”、“黑气瓶”(以下简称“黑气”),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乡制定了《白濑乡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溪县白濑乡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白濑乡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的决策部署,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燃气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决定从即日起至2026年6月底在全乡范围开展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具体目标
建立健全由综合执法队、派出所、交通运输及属地村等共同协作打击“黑气”的跨部门、跨区域合作与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利用“天眼”系统、交管卡口检查、群众举报、信访线索、逐户安检、联合执法等方式,摸清“黑气”充装源头、实际经营者、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储存点、供应点用户。通过6个月的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案件”,严惩一批“黑气”违法犯罪行为,惩治一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和个人,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各村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打击“黑窝点”、“黑送气工”、“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黑窝点”:①未经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或个人;②依法依规设立的供应站,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判定“黑窝点”无需进行场所安全状况评价。
(二)“黑送气工”:①无《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送气人员;②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送气人员,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人员。
(三)“黑气瓶”:①超出气瓶使用期限、违规翻新、无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识或二维码以及灌装、运输、销售、配送、储存等信息缺失、不完整或来路不明的液化石油气气瓶;②以瓶装液化石油气名义销售的非液化石油气气瓶;擅自充装非本企业自有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三、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沟通协调,形成联合打击整治“黑气”工作合力。
(一)综合执法队。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核查,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对用户燃气设施检查、宣传力度。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二)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存储、倒充、销售液化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燃气安全案件线索深挖彻查,依法严厉打击;对不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各村:负责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户开展网格化排查及安全宣传。同步做好“黑气”线索摸排汇总和用气安全宣传,建立“一村一册,一户一档”的用气摸排台账(含电子档),向工作专班汇总用气摸排台账。
(四)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过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严禁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非法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落实厂站监控视频覆盖站区出入口和充装区,储存时间不少于90天要求;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联锁;落实销售实名制。
四、工作安排及机制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6年1月底)
1.白濑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召开全乡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宣传“黑气”爆炸、爆燃事故后果及识别方法。依托公众微信号、微信群等渠道,公布打击“黑气”举报电话,鼓励有奖举报,发动群众提供涉“黑气”举报线索。在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中,如需其他单位核查处理,单位间应相互配合,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定期提供、移交相关数据和材料,开展联合执法,共享“黑气”典型执法案例,互通相关工作信息。
2.工作专班通过组织各村、乡直各单位成员开展培训,提升网格员识别“黑气”能力。
3.综合执法队要召开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动员部署会,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出具不经营“黑气”的相应承诺。
4.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组织供应站负责人、送气工召开动员会,传达打击整治“黑气”的相关工作要求,组织供应站点自查自纠,出具不经营“黑气”的相应承诺。
(二)集中摸排整治阶段(即日起至2026年4月底)
1.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开展集中摸排整治,聚焦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较为集中的地区,重点围绕辖区内各村,同时全面覆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包含餐饮商户、食堂等),排查“黑窝点”“黑气瓶”,收集“黑气”线索。要建立“一村一册,一户一档”的用气摸排台账(含电子档)。对使用不合格、超期、报废气瓶以及无充装配送信息的气瓶的立即予以清缴,同步做好“黑气”线索收集汇总和用气安全宣传,做好合规企业接供。
2.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涉及“黑气”举报线索进行处置核查,通过分析研判,锁定储存点、运输车辆、实际经营者、充装源头的线索,全链条了解相关情况,各部门间做好线索实时共享和核查移交工作。
3.要建立气瓶回收机制,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通过旧钢瓶回收费用补贴等各类市场化手段回收滞留在用户的“黑气瓶”,按规定及时报废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气瓶,委托有资质的气瓶处置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着力消除“黑气瓶”存量。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6年4月起)
1.乡燃气专班建立全链条有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汇总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形成相应工作台账,要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巩固专项工作成效。
2.要巩固扩大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成果,探索研究将“黑气”治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对“黑气”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非法经营、危险作业、危险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多部门协同联合办案,依照《刑法》追究“黑气”经营者刑事责任,形成社会震慑。
五、工作要求
1.工作专班要强化统筹协调推进本次专项行动工作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推进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具体落实举措》工作要求(附件1),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强化沟通协调,形成联合打击整治“黑气”工作合力。
2.综合执法队、派出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加强常态化安全检查,各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3.各单位要利用户外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渠道,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抵制“黑气”及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具、减压阀等,安全规范用气。
联系人:陈哲,0595-23407009,邮箱:blxdzb009@163.com。
附件:1.关于推进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具体落实举措
关于推进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具体落实举措
阶段 | 具体落实举措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动员部署 | 制定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机制、责任分工、时间进度。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 | 2026年1月9日前 |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内部举报和正向激励制度,报乡燃气专班。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各瓶装燃气企业 | 2025年12月31日前 | |
公布打击“黑气”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建立“黑气”线索举报和核查处理机制。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 | 2025年12月31日前 | |
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通过市场化手段向用户回收超期或者不合格的气瓶机制。 | 综合执法队 | 2026年1月31日前 | |
严格落实《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瓶装燃气经营者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禁止用户自提。 | 各村,乡直各单位 | 2026年1月31日前 | |
联合召开一次燃气经营企业参加的动员部署会 | 综合执法队 | 2026年1月31日前 | |
督促属地燃气经营企业组织供应站负责人、送气工召开一次 “黑气”的相关工作动员会,出具不经营“黑气”的相应承诺。 | 综合执法队 | 2025年1月31日前 | |
二、集中摸排 整治 | 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回收滞留在用户的“黑气瓶”,按规定及时报废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气瓶,委托有资质气瓶处置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 综合执法队 | 持续推进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对“黑气”线索开展核实及调查,并做好线索实时共享和证据移交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议。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 | 持续推进 | |
三、建立长效 机制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探索建立智慧化监管模式。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 | 持续推进 |
指导属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优化供应网络,提高瓶 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及用户管理水平 | 综合执法队 | 持续推进 | |
四、宣传教育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转发有关“黑气”的宣传教育材料。 | 乡燃气专班办公室 | 2025年1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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