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时间,同样的表情,一脸的尴尬,同样的错误,近半年来,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分别主演了两场令人侧目的能源管道重大安全事故。
2009年的最后一天,中国石油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县境内的一处成品油输送管道“未出师身先残”,被第三方施工意外破坏常达数月之后,终于在第一次投产时刻发生重大柴油泄漏事故;5月2日,中石化东营向黄岛方向输送原油的主管道胶州市九龙镇工业园管道破裂。两起事故发生的背景、性质、原因与采取善后措施过程中表现出的种种复杂表情,却又是高度相像。
此时,一直久议不决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何时出台备受外界关注。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知,山东胶州湾原油泄漏案发生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二大巨头再次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请求尽快出台《保护法》的建议。然而,两个石油寡头在呼吁的同时并不愿承担被“问责”的主体,这也直接造成《保护法》的出台尚未定论。
聚焦胶州湾三大疑点
5月2日晚间18时12分,东营向黄岛方向输送原油的主管道(胶州市九龙镇工业园段管道)破裂,顿时喷出50余米高的油柱,1个小时后才停止下来,现场附近的水沟、马路和农田被覆盖了浓浓的原油。据负责此段原油管道运营管理的中石化管道公司潍坊处介绍,此次事故是施工方挖掘司机私自施工导致。
在事故发生20个小时之后,中国石化发布消息称,事故共造成240吨原油泄漏,且于5月3日16时已成功回收220吨。随后,破损的原油管道经过紧急抢修,也于当天18时许恢复生产。
但《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胶州湾原油泄漏案至少存在三点真相不明之处:一是按照中国石化统一的宣传口径,即事发第一时间就已经发现了泄漏事故,为何事发现场喷射高度达数十米的油柱直到一个小时后才停止外喷?二是事故致损的原油输送管道口径多大、带压作业时的压力有多大、理论上可以喷射出多少原油、实际为何只喷射了240吨?三是漏油现场即胶州市九龙镇青岛元平工贸公司的厂房,既然系非规划用地单位,地方政府明令拆除,且该处距东黄复线20多米,管道公司为何派员工现场监护?既然现场监护,为何又在施工方休工时撤离?中国石化内部针对能源管道安全的现场监护细则如何规定?是否执行了24小时不间断现场监护制度?
就以上疑点,《中国经营报》记者多次致电中石化集团及股份公司下属的管道储运分公司、安全环保局、工程建设管理部等部门,但无人愿意接受采访。
没有结局的“秋后算账”
业界担忧刚刚发生的中石化胶州湾原油泄漏案也将不了了之。因为在这之前,已经有了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案的前车之鉴。
2010年1月6日15时,国务院渭南中石油柴油泄漏事件联合工作组(下称工作组)组长、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宣布,经过连续7昼夜激战,经国家环保部、全国黄河委员会及河南省三方检测数据汇总显示,遭受柴油污染的黄河水质已经达到饮用水条件,下游可以放心使用。
随后,张力军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直言因为中石油及第三方施工导致的这起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秋后算账。预期秋后算账工作将在1月中下旬展开,届时工作组或环保部将统一向外界发布公告。
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事件,导致赤水河、渭河、黄河三大水系、蔓延数百公里的水体都受到严重污染,给陕西、山西、河南三省部分城市用水安全带来巨大影响。
“这么大的污染,如此大的破坏,非常坏的影响,秋后算账一定要有的。”其时,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组成员向记者表示,这一场战役中,中石油作为事故责任主体,虽然奋战在第一线,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恶性泄漏事件,责任主体是谁,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都应该彻底的秋后算账。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乃至中国石化胶州湾恶性能源管道泄漏事件再次发生,针对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案的秋后算账工作,并没有向外界公开任何处理结果。这一事件发生后,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国能源网等机构的多名能源专家普遍预测秋后算账工作一起会开展。然而却事与愿违。
立法保护还是企业自主?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知,早在1月下旬,针对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事件,环保部在向国务院专题汇报之余,还就如何立法保护能源管道问题专门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机构进行了沟通。
事实上,早在1月6日,张力军也就此问题专门与《中国经营报》记者进行了交流。张力军称,目前国内的能源管道都参照国际惯例,财产属于谁就归谁管理。但具体操作中,由于能源管道普遍具有战线长、地埋距离长等特点,因此企业不可能在数千公里的能源管道上四处派员监护,故如何保护管道安全问题,实质需要全民动员,大家自觉行动,共同维护管道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张力军与记者谈及立法保护问题时,站在一旁的中石油安全副总监贺荣芳显得更为急切。“《能源管道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在酝酿,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征求了有关部委及行业企业的意见,但条例迄今没有出来。”贺荣芳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越来越多的能源管道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管道安全问题,这也给以中石油为首的诸多管道运营商带来严峻挑战。贺荣芳建议说:“《条例》不仅要有,更应该立法保护,尽快启动《保护法》编制程序,切实解决能源管道安全牵一发动全身的危局。”
但事实证明,无论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现场,还是中石化胶州湾原油泄漏现场,所有事故发生之前,管道企业采取了哪些自主行为、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一系列问题,都因为管道遭遇第三方破坏,而将责任完全推卸。
据记者了解,虽然中石化、中石油两巨头呼吁声音渐高,但《保护法》屡经多次讨论后,目前仍对发生事故后谁应该承担责任主体、谁来担负能源管道保护的安全监管主体等诸多立法基本原则存在争议,因此预期该法案2010年年内很难出台。
“据我所知,没有人愿意承担事故责任主体资格,是导致立法进程延误的关键所在。”一位参与过草案修改的能源主管部委人士坦言,由于中石油等央企巨头几乎垄断了长距离输送能源管道的所有市场,因此在立法之中明确问责制,很可能出现发生一起事故、撤换一批领导的“类山西省”迭换省长、市长、县长的现象。这显然会触及现任油企巨头领导利益,因此,后者作为《保护法》的倡议者和基础资料起草者,已于2009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悄然规避了此类“风险”。
知名能源专家武建东指出,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护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就重点强调了管道企业要对管道安全担负起主要的保护责任。应该说,这一立法原则遵循了国际惯例,强化了管道企业的责任主体。事故同时还说明,当国内垄断企业带来的生产性灾害频发时,一味依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来应对风险,已经远远不够,更需要立法框架下的行政约束能力尽快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