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规定,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向党委会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中层管理人员每月向党总支会议或党支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厂级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主要有:厂长(经理)代表行政班子向党委会报告上季度主要工作情况、本季度重点工作安排和需要向党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代表党委向党委会报告上季度主要工作情况、本季度重点工作安排和需要向党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向党委会就分管工作需要向党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中层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主要有:行政领导代表行政班子向党总支会议或党支部会议报告上月行政主要工作情况和当月重点工作安排及需要党总支或党支部审议的重要事项,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代表党组织向党支部会议报告上月主要工作情况和当月重点工作安排及需要集体讨论确定的重要事项,班子成员分别就主管工作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重要事项。
在听取工作报告后,党委会从保证监督的角度对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对报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分别形成意见。该制度同时还规定,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原则上应是书面报告,会议组织者要专门记录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的工作,并由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厂级领导干部和中层管理人员报告工作情况的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