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将于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今后凡在该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8种行为,包括: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委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此外,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等等行为都将受到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