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家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家基在2002年2月至2004年10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上饶石油分公司玉山成品油配送分销中心主任期间,于2004年9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仅在分公司个别领导的知情下,将单位溢余的35吨0#柴油卖给个体加油站老板陈诚勇,由陈诚勇于2004年9月25日将131030元油款汇入王家基个人及有公款往来的玉山工商银行火车站储蓄所的存折上。
2004年10月1日,被告人王家基与上饶石油分公司原主持工作的党委书记吴祖新、经理助理胡新建一同前往福建蒲田市吴祖新的老家,王家基用此款给吴祖新买了家具和家用电器及现金共计用掉人民币约38000元,后又替胡新建送吴祖新乔迁红包2000元。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王家基为玉山成品油配送分销中心购买空调及付汽车修理费等花去24400余元没有到上饶石油分公司报销,应从该款中扣除。
2004年10月被告人王家基调广丰石油经营部任经理时没有将存折上还有66630元的油款一事告知下任主任,私自将该存款带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
2005年7月27日,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尚未完全掌握王家基犯罪时找王家基谈话,王家基交待了出卖溢余油及与胡新建到福建省莆田市替吴祖新购买家具和家用电器等的事实,上饶市检察院对吴祖新涉嫌受贿已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王家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家基在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上饶石油分公司玉山成品油配送分销中心主任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审批处理了单位的溢余油,将没有用完的余款6663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王家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理,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