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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天价酒”处理结果再遭质疑

日期:2011-05-09    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东方今报

国际石油网

2011
05/0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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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石化 天价酒 处理结果

    4月25日中石化宣布“天价酒”事件处理结果,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被降职留任并处以13万元罚款。根据《刑法》规定,鲁广余的行为不只违纪,还涉嫌违法,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此外,中石化并未公布百万酒单的财务账本,发票透露出公司涉嫌财务造假。

  ▲▲百万买名酒涉嫌贪污

  4月25日,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携集团过半数党组成员和天价酒调查组骨干,分别在广东和北京两地公布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论,2010年9月份,鲁广余未经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私自安排下属从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茅台酒480瓶、红酒696瓶,两项货款共计158.90万元。

  中石化公布的处理决定是,免去鲁广余广东石油总经理职务,降职使用。同时,对鲁广余给予经济处罚,对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傅成玉表示,对于卖掉的酒的款项要用来平账,一旦没有平账,公司将把这些酒作为违纪违规的物品将其销售掉。

  购买名酒的159万元属于公款证据确凿。没有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就擅自挪用该公款购买高档名酒。鲁广余的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中石化是国有企业,款项是公款。鲁广余的身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这一点在中石化的调查中已经毫无疑问,购买百万名酒就是鲁广余一个人违反规章制度干的。挪用公款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归还,可是在百万买酒案中,鲁广余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甚至出现过虚假销售平账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居然自己消费了13万多元的红酒。

  根据调查组“鲁所购买高档酒就是为了他自己用”的结论。违反规章制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动用公款买酒喝掉了,很显然鲁广余是不想归还公款购买的酒。《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那么鲁广余百万买酒案是中石化能够处理的吗?很显然这类案件应该由检察院、法院等独立司法机构介入。

  ▲▲中石化涉嫌财务造假

  百万买酒的财务账是怎么处理的?中石化没有公布。2010年10月,中石化就接到了对广东石油百万买酒的举报。是时,中石化责成广东石油立即整改。

  鲁广余安排有关部门,通过做账将所购名酒转入广州石油非油品业务渠道,进行虚假销售,抽回资金、应付检查。操作上,鲁广余联系广州两家酒业经销商,将104.8455万元货款汇入广州石油账户,广州石油向其出具卖酒的货款发票,但并没把酒卖给这两家公司。此后,鲁广余通过朋友联系,以高于进价将白酒出售给江苏、山东等另五家社会单位,由这五家单位给上述两家酒业经销商汇款冲账。

  根据举报者披露的买酒发票看,广东石油要求茅台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按照会计处理是把酒钱计入了采购成本科目,没有消费发票,所以不能计入管理费用。如此一来,通过做大成本少缴税。《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行为都属于偷税。

  中石化应该公布广东石油买酒之后的所有财务处理明细。将计入管理费用的招待费计入到了成本之中,导致成本增加,进一步可以少缴增值税,这将是涉嫌一个系统的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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