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销售额的5%-10%从价征收,其他资源类产品从量征收,其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稀土矿每吨0.4-60元。
同时,自11月1日起,将合作开采海洋与陆上石油开采的中外企业原本缴纳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为缴纳资源税。为保政策连续性,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据工银国际最新报告称,资源税的修改,中石油2011及2012年将分别多缴42亿元和211亿元的资源税,盈利相应削减2-8%;中石化2011及2012年将分别多缴17亿元和87亿元,盈利相应削减2-11%;而对中海油2012年盈利的影响则少于2%。(来源:国家石油化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