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1日1时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青化砭采油队“河362”井场发生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宝塔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19日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委宣传部、公安宝塔分局、区检察院、姚店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宝塔采油厂“11·11”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刘振军、常笑、孙忠娟三位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发单位:宝塔采油厂挂牌成立于2017年6月,由原青化砭、蟠龙、甘谷驿、青平川4个采油厂,经2015、2017、2020年3次重组整合成立。现有组织机构47个(包括:10个原油生产单位、5个联合站、4个辅助生产单位、8个直属非生产单位、5个党群组织机构、15个机关职能部 门)。全厂目前用工总量3703人(其中正式工2622人、劳务派遣工1077人、聘用工4人),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企业负责人贺X平。经营范围:原油开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923500695K,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FM安许证字〔2024〕121号,发证日期2024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
青化砭采油队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成立于2017年6月,队长史X杰。采油队设 5 个职能班组(调度、安全、技术、统计核算、综合)、6个采油站(北川、白牙、碳窑沟、元龙寺、罗沟、康家沟)、2个泵油站(北川泵油站、东川泵油站)和1个维修站。现有职工162人(合同制 106 人、劳务派遣 56 人)。
(二)相关单位概况(劳务派遣公司)
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是中智集团在西北地区的外包分支机构。公司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法务部,合规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招聘培训部,区域发展部等机构。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X。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56531,服务雇员130000余人。
(三)合同签订情况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与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向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李X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派遣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宝塔采油厂,岗位:驾驶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青化砭采油队于2025年11月10日21:35:42已完成当日泵油作业任务(当日工作时点按当日泵油任务完成时间确定),死者李X翔将所驾驶陕J58408号(实施专人专车管理)泵油车停放于青化砭采油队队部停车场,当日采油队值班领导郭X华于当晚10时许对车辆进行清点,确认全部车辆归队,期间采油队另一名泵油车驾驶员张X君在下班离队回家时(晚上9点多至10点)遇见李X翔并与其聊天。11月11日0时许,当日值班领导郭X华在进行夜间巡查时,发现陕J58408号泵油车不在队部停车场,并无临时派车记录和出库手续,随即拨打李X翔电话无法接通,便向泵油站站长贺X汇报,贺X在询问庞X(采油队泵油车驾驶员,与李X翔为师徒关系)当晚未见李X翔后,立即安排庞X、李X平等人出去寻找,11日0时20分左右,庞X在河362井场发现李X翔车辆,当时车辆发动机处于运行状态,车门敞开且无人,随即围绕井场进行寻找,在距离井场配电箱2-3米处发现李X翔躺在地上,然后呼唤两声没反应,随后给贺X打电话报告人已找到,并拨打120后在原地等待。随后,贺X等人及120工作人员、公安部门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对李X翔进行抢救无果,确认死亡后,公安人员联系殡仪馆车辆将其遗体运往殡仪馆。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11月11日0时许,当班值班人员在进行夜间巡查时,发现陕J58408号泵油车未停放在指定区域,随即将该情况向该车所属泵油站主要领导予以汇报。接报后,该泵油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寻找,经核查当日无加班安排,没有该车的夜间派车指令,并于20余分钟后,庞X在“河362”井场发现上述车辆及死者李X翔本人后,当即向泵油站站长贺X进行汇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泵油站站长贺X得知此情况后迅速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青化砭采油队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该事故地点、人员状态及现场初步情况。医疗救护人员及公安机关人员先后于11月11日1时许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查体发现死者李X翔意识丧失,瞳孔、脉搏、呼吸、血压均无生命体征,左手食指根部可见烧伤致水泡两处,经持续抢救始终未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2025年11月26日,延安市博爱医院出具死者李X翔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定死亡原因为电击。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未发现现场有打斗痕迹,车内无翻动痕迹,李X翔体表无明显外伤,身上财物无丢失,排除他杀,系非正常死亡。调查组经查阅青化砭采油队东川泵油站出收车检查及登记表等资料,与青化砭采油队相关人员史X杰(青化砭采油队队长)、贺X(泵油站站长)、郭X华(当日值班人员)、张X君(同事)及姚店派出所与李X翔妻子、姐夫等人谈话记录等,李X翔在完成当日泵油任务(事发当日李X翔未签收车单),采油队当日值班人员已清点车辆全部归队,私自驾驶陕J58408号(实施专人专车管理)泵油车前往归属该采油队管辖的“河362”井场,到达该井场后接触配电箱带电部件,导致单相触电,致使其本人呼吸心跳骤停,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不申请尸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李X翔,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70920XXXX,家庭住址: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朱家沟行政村朱家沟村66号副1号。死者于2006年7月至2012年1月,在宝塔采油厂青化砭采油队工作,工作岗位是泵油车驾驶员;2012年1月至2025年11月,在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工作,派遣工作岗位是青化砭采油队泵油车驾驶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10元人民币。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5年12月20日专家组查看了事故现场,经与救援人员谈话了解核实,现场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赵刘村“河362”井场,隶属于宝塔采油厂青化砭采油队白牙采油站,该井场配备高压电力线路1条,配电柜1个,地埋储油罐1具(13.5方),2口油井(河362-3、河362-9),2口注水井(河362-1、河362-5),1个阀组间(河362)。井场西北为自西南向东北方向的井场道路;井场道路北侧有配电箱,死者李X翔倒地位置为距该配电箱西南2-3米处,头朝西南仰面朝天;井场自北向南设置有注水井一口、抽油机两台、注水井一口、储油罐蒸发池、阀组间;井场西北方系养猪场,西面和南面系耕地,东面系林地。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李X翔违反采油队《泵油车辆出收车管理规定》第6项:“收车后检查车辆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收车后不得私自出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车要报告值班站长同意,违反规定按照《泵油站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和《泵油站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收车后车辆需停放在规定位置并填写好收车登记,不按规定停放的考核驾驶人50元,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次5元。收车后禁止私自出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出车的要向报告值班站长同意,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驾驶员不允许擅自动井场上的配电柜、单井空开、柴抽井机器,如有发现考核500元,屡次违反者停车整改并上报大队处理。”之规定,在非工作时段、未经单位指派私自进入“河362”井场,擅自接触配电箱带电部件,导致单相触电,造成其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2.经公安宝塔分局调查,对死者李X翔手机数据进行恢复,其在事发前曾有多次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属于宝塔采油厂公车内的5壶柴油,盗窃后出售给当地村民杨X国的违法行为,涉嫌盗窃,经审查认为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依法不予立案。李X翔擅自接触配电箱,目的是为延长抽油机工作时间,以降低单位车辆油耗而私下出售为手段,多次窃取本单位柴油向当地村民私自出售以牟利,本次事发过程符合其前番多次行为之特征,因此,此次涉嫌盗窃的行为,是引发此次触电事故的直接诱因。
3.调查组通过询问,查阅青化砭采油队《泵油车辆出收车管理规定》《泵油站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等资料,及调阅公安宝塔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宝公〔刑〕不立字〔2025〕50043号)、公安宝塔分局姚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综合判定事故直接原因如下:该事故为死者李X翔在非工作时段、未经单位指派、违反岗位职责等情况下,私自驾驶单位作业车辆前往井场,擅自接触配电箱带电部件,导致单相触电,造成其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并非在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其行为目的是涉嫌实施非法活动,而并非为履行泵油司机的岗位职责,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相互关系。
(二)事故性质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如收尾工作)中意外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久终止的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结合事故直接原因,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性质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的问题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暴露的问题
1.死者李X翔违反宝塔采油厂青化砭采油队《泵油车辆出收车管理规定》《泵油站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条款,在非工作时段、未经单位指派、违反岗位职责等情况下,私自驾驶单位作业车辆前往井场,擅自接触配电箱带电部件,导致单相触电,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等宣传培训教育不到位,监管缺失,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李X翔的日常行为、岗位履职情况监管不力,未及时察觉并处置其多次出售车辆燃油的违法行为,对员工职业操守和合规性的监督机制失效。
3.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青化砭采油队车辆管理存在漏洞,制度落实不到位,虽建立“专人专车+出收车登记”制度,但夜间车辆安全管控缺失,未及时发现死者李X翔在非工作时段私自驾驶工作车辆离开的行为,车辆出库、夜间巡查的管控流程未有效落地。
4.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青化砭采油队井场安全管理不足,“河362”井场配电箱周边未设置夜间作业警示标识,非工作时段的井场出入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无关或非工作人员进入井场的风险防范缺失。
5.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作为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遵纪守法、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等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导致法律及安全意识淡薄,“三违”行为发生。
(二)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落实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刻吸取本次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教训,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车辆管理措施,强化野外场所巡查管护,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2.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应对其管理的各区队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对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安全状态,现场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加强野外作业场所非作业时段管控,严排非作业的相关安全隐患,并列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闭环管理。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应通过各类容易接受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频次,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4.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应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监督管理,加强对派遣人员的相关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相关资质、政治表现和无违法记录等审核审查,做好日常抽查巡查等考核管理,及时排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5.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宝塔区应急管理局。同时,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宝塔采油厂“11·11”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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