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了一段时间的“中石化高利贷”事件再掀波澜,举报人刘明等正式起诉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达县工商局”)。
5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独家获悉,5月8日,原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明、夏德菊正式向四川达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销达县工商局在2008年8月28日作出的将原告所持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3.75%的股权变更为黄波的登记行为,同时要求达县工商局赔偿经济损失近1.8亿元。
5月8日上午,刘明在代理人的陪同下,前往达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达县工商局,请求法院撤销达县工商局在2008年8月28日对金鑫公司所做的股权变更登记,并赔偿经济损失1.67亿元。
与此同时,夏德菊也在达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变更登记,赔偿1198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诉状中看到,刘明称自己是金鑫公司的合法股东,缴纳了实收资本700万元,持有金鑫公司87.5%的股份,并任金鑫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从2006年起,达县工商局的档案中保存了12份他的真实签字样本。
然而,2008年8月28日,在刘明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县工商局将他所持金鑫公司股权突然变更到了黄波名下,刘明等多次要求达县工商局纠正,都被拒绝,无奈之下提出诉讼。
刘明同时诉称,在金鑫公司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到黄波名下后,黄波利用完全控制金鑫公司的条件,不仅侵占了金鑫公司名下“英凰广场”项目净利润,而且还低价贱卖了金鑫公司名下两个项目,给三位股东造成了1.91亿余元的经济损失。
此外,刘明还在诉状中称,达县工商局依据虚假材料对其所持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未对登记行为依据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必要核实,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达县工商局应赔偿其损失。
记者获得的另一份资料显示,5月5日,由西南政法大学四名著名的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组成的专家组,对此案进行研究后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认为达县工商局依据虚假材料作出变更登记,依法应予撤销;基于该局之前保存有刘明等三人的多份真实签名样本,工商局未认真核对前后签名真伪就予以变更登记的事实。专家组认为,应归入未尽形式审查责任一类,属于“未尽审慎合理的审查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