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十一五”期间,我市成品油零售市场从加油站点建设到市场供应保障市场监管的法制化、组织化、现代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成品油流通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为进一步依法实施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确保成品油零售市场流通秩序规范,更好的满足消费需求,按照《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石油流通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商运发[2011]413号)要求。
现对切实加强各区县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对包括加油站点建设、成品油经营活动、市场监督实施管理,不可自行改变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管理属性。
二、依法履行成品油经营许可职责。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主城区以外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许可具有初审职责,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依据行业规划和规定条件依法对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市商委审批,不能自行停止受理审查或自行改变职责。
三、依法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程序规定实施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变更、监管等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监管,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增设许可条件。
四、培育多元化的成品油市场投资与经营主体,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供应。
各区县在执行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要培育多元化的成品油市场投资与经营主体,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以大型国有成品油经营企业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主体共同参与竞争的成品油零售市场格局。对新批加油站点的建设既要兼顾经营主体发展平衡,又要兼顾城乡加油站点建设的平衡。特别要注意保障农村经营网点的建设和成品油的供应,加油站的建设要以城带乡,供应保障要以城保乡,落实保供责任,力求有效解决农村成品油消费的需求问题,切实提高城乡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
五、推进城乡在营现状加油站点的升级改造,提升安全水平,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努力做到方便群众消费。
在“十二五”期间,要立足于做好提升加油站点经营服务能力的工作。加油站点的经营要服务于经济发展、方便群众消费、充分满足市场消费需求。对经营服务水平差,不能满足市场消费需要,经营场地条件不能适应不断增长的车辆加油需要,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标准的城乡在营现状加油站,要督促业主进行改扩建,通过整顿改造提升经营服务水平和能力,要通过加油站星级评定活动,推动本地区加油站软硬件整体水平的上档升级。要彻底解决农村地区因成品油供应设施缺乏或不完善所造成家庭囤积汽柴油潜藏安全隐患的问题;要满足农村道路条件改善后摩托车等便捷交通工具和小型农机具广泛使用对成品油供应日益增长的需要,由此,对农村加油站要保障油源供应;有改造条件的农村在营现状加油点可按照三级加油站的基本标准按程序申请改扩建,以方便农村消费,更好的服务群众,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需求。三是对城区及中心镇乡的加油站,要增加非油品经营服务,方便群众消费,商贸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成品油经营销售统计管理。
六、进一步强化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执法。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与过程监管,做好企业变更、年检、整改及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执法队伍要加强对当地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同时要会同并配合支持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市场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业安全管理,标本兼治,依法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