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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四类成品油全额征收消费税

日期:2008-02-20    来源:中国石化新闻网  作者:中国石化新闻网

国际石油网

2008
02/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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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成品油 征收消费税

     我国四类成品油消费税调整从享受减税政策转为按规定全额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通知》称,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但是,当时国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四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当时又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减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这四类成品油实际上享受了一定的减税优惠。

  不过,当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在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因此,本次政策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恢复全额征收消费税,应该是有关部门认定调整的“条件”已经“成熟”。

  另外,值得生产企业注意的是,这次出台的《通知》又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这次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物价影响有多大?来自权威人士的说法是,从理论算账看,如果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每升油品仅增加消费税负担7分至1角4分钱,以出厂价最低的润滑油为例,其增加的税收负担不到其出厂价的1%。因此,如果解决了作为化工原料的石脑油消费税问题,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政策对物价影响将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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