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称,从明年1月1日起,纳税 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 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 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进 行征收。这一即将执行的消费税引来市民关于成品油 涨价的担忧。今日,记者分别从中石油、中石化威海 分公司了解到,两公司在威海地区所销售的成品油在 生产加工环节中不受此消费税的影响,故而涨价传闻 并没有可靠依据。
记者从中石油、中石化威海分公司了解到,两公 司在威海成品油市场上所销售的汽油均为炼制汽油, 均来自自有炼厂。此次调整的消费税没有对此范围进 行征收,因而对于销售的成品油价格影响甚微。
据ICISC1了解,目前市场人士观望心态较为普遍,等待2013年1月1日该项新政的执行效果。不过政策中的征收范围加大,或许是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的前兆。后期有两种可能:一是出具明确的细则,明确对哪些产品将具体征收消费税;二是改革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炼厂征收改为从批发环节或零售环节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