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下发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据了解,2月8日中石化股份公司财务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裂解C9、C10重芳烃暂不征收消费税。另外,该指导意见里提及,没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但无法直接调制消费税应税油品的石化产品,包括石油酸、无机物及以下所列30类其他化工产品等,暂不申报消费税。
免税产品包括:裂解碳五、碳十重芳烃、裂解碳九、2-丙基庚醇(癸醇)、双环戊二烯、丙酸、异丁醛、1-己烯、间戊二烯、乙二胺(EDA)、醇醛混合液、正丁醛、丙烯酸二甲胺基乙酯、羟基乙腈、多乙二醇、异戊烯、苯甲醛、氯丙烯、对二乙基苯、高活性聚异丁烯、二乙苯(混合)、纯丙醛、三乙二醇、三乙醇胺混胺、二甲基乙醇胺、聚异丁烯、二乙烯三胺、高分子乙烯胺、二异丙苯、羟乙基乙二胺。
该意见中还提及,对于销售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外企业、没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无法确定用户用途且可用于直接调制消费税应税油品的石化产品,从2013年1月1日起,按其对应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无法归类至汽油、柴油等7类消费税应税品目的,按照47号公告规定应比照石脑油申报消费税。该类产品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在开具发票时,除标明原有品名外,应同时以括号方式加注对应的消费税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