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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消费税上调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何在

日期:2015-01-28  

国际石油网

2015
01/28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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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油消费税 油价下跌 成品油

1月22日,有消息称,按照相应的调价机制,中国成品油价格调整的窗口将在1月26日再次开启。

在上次国内成品油调价之后的本轮计价周期中,纽约油价、北海布伦特油价都下冲至50美元以下。据市场数据显示,当地时间1月20日,欧美油价分别收于47.99美元/桶和46.39美元/桶。由此,依据成品油调价规则,国内成品油价格将连续第十三次下调。不过,也有机构提早放出风声说,在油价下跌的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很有可能继续上调燃油消费税

从前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的舆论反映看,公众对上调燃油消费税如此频繁共持谴责态度。尽管如此,看来也不能阻止燃油税的继续上调。

这也难怪,因为现行加税的机制与政府部门对待公众舆论的机制其实并无二样,其共同特点就是没有在机制内为公民权利和公众表达预留通路,还是把政府向公民的征税权理所当然地当成了政府部门的天赋权力,而公民只有缴税的义务却无“还价”的权利。

这样一个过程,实在是让纳税人憋屈,也实在是让纳税人毫无尊严感可言。一个行人,路遇劫道,尚且可以报警寻求救济。而一个公民,兜里的钱被人拿走,且什么时候拿、拿多少都任由拿钱的人说了算,自己对此却无能无力,只能乖乖地听凭予取予拿,这样的缴税程序,在现代国家,具有天然的不合理性和非正当性。

在此,且不说征税权的主体设置的合宪性问题,只是实际行使征税权的政府部门以国外同税种税率,来论证连续上涨燃油消费税的合理性,就是十分幼稚的表现。

现代公民常识告诉人们,公民向国家缴税是其不能躲避的义务。但是,公民付款缴税实则是公民与国家的一笔交易。这个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强制性交易能够延续——亦即国家及其政府能够延续的合理性基础,就在于这个交易具有依国家体制不同而程度不同的平等性。这个平等性的体现,就是公民用缴税的款,来换取政府的服务,以及购买其委托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

因此,在与其他国家比较燃油消费税在成品油油价内的占比时,也就必须同时比较纳税人税款的购买力,也就是要同时比较政府服务的水平,以及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具体而言,也就是要比较用纳税人税款支撑的教育、医疗、公共福利等方面的水平。

不进行这种比较,而只进行燃油消费税在成品油油价中占比的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比较。此中道理明摆着:如果以国外的服务标准,收了纳税人五星级饭店的服务款,但却只提供农家乐的服务,那么,这种收款价格的道理何在,这种交易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何在?

但是,从公众舆论被无视,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任性上涨的事实看,有关征税部门不仅认为中国的燃油消费税在成品油油价中的占比应该与国外接轨,而且还认为纳税人应该为农家乐的服务而乐,就像国外的纳税人享受五星级饭店的服务一样。但是,这种只让纳税人在缴税税率和款额上与国外接轨,征税程序以及使用税款所提供的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数量、质量并不接轨的同类比较,只能自暴其短。

中国国民享有中国经济增长成果最显著的表现,应该是中国人普遍生活质量的提高。而所谓生活质量,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在无形当中,体面和尊严又是可以表现出来的最重要指标。让普通中国人兜里的钱更多些,由此更多些消费的选择,由此更体面更有尊严的生活,不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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