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荆门石化出台《质量事故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强化对发生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一旦发生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产生本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湖北省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就将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认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对发生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办法规定,质量事故等级分级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质量事故领导干部处分办法》《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荆门石化质量事故管理细则》相关制度执行,并按照厂内、厂外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类。
此外,荆门石化还特别规定,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导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或者性质恶劣、舆情处置不力,负面舆情达到重大级,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加重一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