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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联合发布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

日期:2015-01-10    来源:国家商务厅网站

国际石油网

2015
01/1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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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车用燃油 专项整治

为配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落实《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3号),在上半年开展京津冀地区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以下简称九部门)决定,2015年1月--2015年6月,在全国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国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发生集中爆发式的,影响严重的油品质量问题;增强车用燃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务求实效。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车用燃油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节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加油站的购销台帐制度,邮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参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车用燃油的,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质检部门重点加强对中小型石油炼化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监督企业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国资委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加强各地区销售渠道和旗下加油站管理,保障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油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邮品质量监测。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检查。税务部门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成品油生产企业通过变换油品名称,改变换算比例减少计税数量等手段,将高税率油品变更为低税率油品或应税油品出售偷逃消费税行为。查处假报芳烃,乙烯类商品骗取消费税退税违法行为,以及成品油经销企业将购进的沥青,芳烃,原油等非应税油品,销售给下游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从而偷逃消费税行为。

(五)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假劣车用燃油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油品质量跟踪调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严格实施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07),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假劣车用燃油重新流入市场。

(六)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利用集群战役模式,追踪溯源,严查涉嫌犯罪案件,铲除犯罪网络。

(七)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持续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区要制作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条幅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组织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要在受众较多的报纸,新闻类网站,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针对车用燃料重点消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时从具体案件入手,挖掘生产加工假劣车用燃油和掺杂使假源头并进行深度报道,增强消费者防假意识和能力。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开辟"车用燃油专项整治"专栏。1月为专项整治初期,重点宣传整治内容和政策措施,引导加油站守法诚信经营,教育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劣车用燃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2---5月为专项整治中期,重点宣传专项整治进展和加强执法严厉查处案件情况,曝光典型案例。6月为专项整治末期,重点宣传整治成效,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九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督办重大案件,指导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各地区要明确牵头单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专项整治任务。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油品质量信息定期交换,部门共享。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密切部门间协作,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凝聚合力,深挖生产源头,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地区的牵头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执法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质检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车用燃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查处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四、进度安排

2014年12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推动落实整治任务。自2015年2月起,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填写完整的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附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级部门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按照本方案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印发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通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工作情况总结,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提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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