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拟定《关于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控的通知》,提出防控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
该公司要求各单位、部门要严守业务底线,杜绝融资性贸易业务。尤其要严禁“以虚构贸易背景为民企借贷”、“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等新兴业务为名,形成对客户银行借款连带责任”、“通过对同一客户提供原材料并包销产品,形成大额应收、预付变相为对方提供资金支持”、“利用自身国企信用,通过业务结算票据,为对方融资提供便利和支持”、“直接将存货等资产对外出借,为他人取得资金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物,变相为他人提供资金”等业务。
在签订合同前,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贸易对象资信调查工作,全面了解贸易背后的目的和风险,核查上下游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背景及其关联关系。特别是交易前应调查对方资产和信用状况,必要时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其名下资产的清单;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夯实合同审查,尽量避免采用远期银行票证向上游公司付款,同时核实合同系合同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核对合同文本为审批过的最终文本方可签字盖章。
合同履行阶段,应加强货物管控、票据管理等基础工作,中间环节的企业应及时查验货物。特别是确认货物能否特定化,尽早确认合同项下是否有真实货物对应,如不能凭单据提货,应尽早与合同相对方沟通或要求解除合同。在以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仔细严格审阅信用证所附单据后再进行承兑,注意审查相关货物凭证是否按法定要求记名、背书转让等。同时还应注意保存与上下游企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单据,包括提单仓单正本、票证承兑电文等。
对有涉及融资性贸易业务争议,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按公司纠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流程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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