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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日期:2016-05-03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国际石油网

2016
05/0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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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炼油项目 中国石油 污染物排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我部曾于2015年7月收到你公司《关于报审〈中国石油(601857,股吧)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油安〔2015〕263号)。因补充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曾申请延期审批,并于2016年1月再次向我部提交《关于报审〈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油安〔2016〕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变更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维护企业的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滇中产业聚集区安宁组团草铺工业园区。2012年7月,我部以环审〔2012〕199号文批复了《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等15套主体装置。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加工工艺以及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内容发生变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原油加工规模由1000万吨/年增至1300万吨/年,总体加工工艺路线在原“常减压蒸馏—蜡油加氢裂化—渣油加氢脱硫—重油催化裂化”全加氢工艺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焦化。变动后,该项目主体工程仍为15套装置,其中渣油加氢脱硫和催化裂化2套装置规模不变,新增1×12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取消1×1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其余常减压、航煤加氢、异构化、硫磺回收等12套装置规模增加。储罐由118座增至153座,总罐容由179.37万立方米增至229.96万立方米,其中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由4座增至10座。平面布置进行了调整,车用油品质量由欧IV升至国V。

在严格落实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鉴于该项目所处区域环境容量有限,厂区部分区域地下水防污性能差,应采取最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及环境监控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同时,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和规划控制要求,有效控制区域周边人口规模,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强化各加热炉烟气、催化再生烟气、硫磺回收尾气、连续重整再生烟气、油气回收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等废气处理措施,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要求后排放。强化动力站锅炉烟气处理措施,废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后高空排放,并应预留满足国家和地方更高排放要求的治理措施建设条件。污泥焚烧废气经催化燃烧,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后排放。

强化新增延迟焦化装置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延迟焦化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冷焦热水罐设脱臭设施,废气采用“湿法水洗吸收+干法固体床”工艺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后排放。放空冷却塔顶设置抽气降压回收设施、焦炭塔顶钻焦口设置抽气回收措施。焦池四周设置足够高度的围挡。

装置区采用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确保厂界大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要求,硫化氢、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二级标准要求。柴油采用内浮顶罐贮存并设置油气回收装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密闭收集后送尾气处理系统,采用催化燃烧、生物滴滤工艺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优化催化裂化脱硫脱硝工艺,强化污水回用系统和浓水处理系统深度处理能力,确保各种水污染物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和总量控制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排入地表水体的全盐量。

强化新增延迟焦化装置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含硫污水密闭送酸性水处理装置,含油污水排至污水处理站,冷焦水循环使用。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严格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和《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对危险性、毒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区、物料储罐区、化学品库、固体废物暂存区、污水处理站等重点污染防治区,还应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要求建设。

对厂区东南部岩溶发育区浅部岩溶进行注浆处理,西北部岩溶外露区充填粘土并强夯处理。全厂区工程防渗措施完成后,进行防渗效果检测,如未达到防渗性能指标要求,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检漏、应急抽水系统,开展定期监测,严防地下水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安全处置。新增碱渣经碱渣处理系统处理后送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建设污泥深度干化系统,降低污泥含水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三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在建设和运行中进一步查找潜在风险点,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和影响。进一步细化应急撤离方案内容,提出针对性的应急和疏散预案,并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优化和完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做好区域应急联动,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长时间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

(七)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苯并[a]芘在内的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或不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一)应配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和安宁市人民政府,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石化产业发展规模,优化布局下游建设项目,严格项目准入,加快园区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园区项目建设不对螳螂川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周边规划控制,落实安政复〔2016〕22号文要求,安宁职教园区临近项目已规划未建设区域用地性质调整为防护绿地,并不再规划布局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目标。配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安宁市人民政府,按期实施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严格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该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配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安宁市人民政府,按计划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螳螂川区域和安宁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中区域污染物削减项目,确保按时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河道综合整治、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企业关停和技术改造等区域污染物减排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配合工业园区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五)配合安宁市人民政府,按期实施下游青龙哨龙潭人饮供水替代项目等饮用水源替代工程,避免影响下游居民饮水。

五、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和安宁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2〕199号文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5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安宁市人民政府、安宁市环境保护局,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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