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11号
孙明和、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娜诉被告孙明和、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赵心晶、赖嘉涛 020-83008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