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商运发〔2016〕47号
各市商务局(委)、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6〕961号),结合我厅承担的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质量升级
各市商务局(委)要积极督促辖区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按时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内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全面供应国IV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IV标准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区供应与国V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普通柴油。
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保质完成油品置换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规范产品标示,按照规定明确标注所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便于消费者选择。
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资源调运工作,积极增加市场资源投放量,保证市场供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所辖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
二、加强市场监测
各市商务局(委)要加强对辖区内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监测和监督,及时了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供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继续按照原时间和渠道、采用新报表报送成品油供应情况,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通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问题。
三、明确工作要求
各市商务局(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宣传,督促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按时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成品油。
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要继续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加大符合国V标准的成品油调运力度,及时组织货源,基本满足全区国V标准的成品油使用需求,全力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
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按时采购、保证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成品油,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等规定。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市商务局(委)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加大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油站安全运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请各市商务局(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成品油质量升级置换和供应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报送我厅。联系人:潘璐、杨颜卉,联系电话:0771-2211835、2211783。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