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河北鑫海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6]2593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冀发改运行〔2015〕1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化工)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600万吨/年(250万吨/年、350万吨各1套),可使用进口原油372万吨/年。
二、鑫海化工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及申报用油承诺,淘汰河北省沧州市富康燃料油公司等企业的落后炼油装置共计13套,366万吨/年。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鑫海化工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鑫海化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鑫海化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