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04日讯,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吨折算升价格规则(暂行)》的通知
黑价格〔2016〕25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黑龙江销售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价格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黑龙江省成品油吨折算升价格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成品油吨折算升价格规则(暂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成品油吨折算升价格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成品油指汽油、柴油。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国家发改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黑龙江省执行的汽、柴油吨折算成以升为单位计量的转换系数(以下简称吨升折算系数)。
第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气候、地理条件,将全省成品油销售划分为南、北两个价区。南区为哈尔滨、牡丹江、大庆、鸡西、七台河、绥芬河;北区为齐齐哈尔、佳木斯、双鸭山、伊春、黑河、鹤岗、绥化、大兴安岭、抚远。成品油经销企业市级分公司销售范围与行政区划不一致的,以行政区划为准确定价区。
第六条 根据我省各季节温差大的特点,各价区每年度各划分为两个吨升折算系数调整周期。周期划分安排为11月至次年4月(冬季),5月至10月(夏季)。
微信8元炒白银+油关注公众号:金投粤微盘(cngoldywp)原油专家直播室 专属参谋集金号原油贵金属行情软件第七条 测算确定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以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的数据为依据。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检测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历史数据)。
第八条 在全省吨升折算系数制定工作完成前,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暂按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上年度省内成品油购、销、存、密度检测、盈亏等情况,测算确定全省南、北价区各周期各“标号”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
第九条 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调整时间为每个周期的首日零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和次年4月底前分别公布冬季和夏季全省南、北价区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
第十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吨价),对照全省南、北价区各周期吨升折算系数计算成品油各标号每升最高零售价格(精确到分,分后数字四舍五入)。各经销企业可在每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第十一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由于进销密度不同等因素造成的盈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调整吨升折算系数的方式予以解决,盈亏滚动使用,实现动态平衡。
微信8元炒白银+油关注公众号:金投粤微盘(cngoldywp)原油专家直播室 专属参谋集金号原油贵金属行情软件第十二条 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由于进销密度不同造成盈亏的数据和近三个自然年的销售量数据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其上报的销售量数据预测下一年度销售量,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盈亏滚动使用计划的销售量依据。
第十四条 省内主要成品油经销企业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年盈亏滚动使用计划,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下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上年盈亏滚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销企业每年的盈亏滚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差额转入下年。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微信8元炒白银+油关注公众号:金投粤微盘(cngoldywp)原油专家直播室 专属参谋集金号原油贵金属行情软件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实施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经销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2月1日起试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