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豫政办〔2017〕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安排部署,持续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保障合格油品供应,维护消费者权益,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承担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由商务、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国税等部门组成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国税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商务部门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监管重点
(一)无证照(或证照不齐)非法建设经营加油站(点)行为。
(二)使用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三)销售假冒伪劣及不达标油品行为。
(四)销售成品油缺斤短两行为。
(五)加油站(点)超越经营范围行为。
(六)加油站(点)假冒商标及标识行为。
(七)违反散装汽油实名购销安全监管规定行为。
(八)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行为。
(九)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抗法及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查处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行为;牵头组织油品质量升级有关工作,保障合格油品供应。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新建站整体环保验收,原有站油气回收改造、双层油罐改造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拆除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黑加油站(点)。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掺杂售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标识等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取得安全许可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
国税部门:负责牵头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依法查处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需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查处程序
各职能部门现场核查时,根据核查情况现场提出查封关停、拆除、整改、没收、处罚等处理意见,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不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并拆除。已取得相关证照的,根据商务部门认定意见,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或不予延期)。
(二)对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但尚未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完善有关手续、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恢复经营。
(三)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未达到新的环保要求(油气回收改造及双层油罐改造等)的加油站(点),由环保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购销不达标油品、使用不合格加油机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恢复经营。
(五)对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予以查封并暂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责令限期拆除超规模经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对各职能部门发现的其他问题,在现场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通报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会同联合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善协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通报移交机制。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对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验相关证照、验收意见真伪和有效性,重点核查消防验收意见、环保验收意见(含油气回收验收意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涉及安全、环保及合法经营的证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牵头处理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属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牵头处理的,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交牵头部门处理。
(二)拓宽线索获取渠道。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建立奖励和法律免责机制,鼓励经营单位内部职工、同行经营者举报。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商务部门备案。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更新“黑名单”,对整改合格的企业从“黑名单”中剔除,对新发现的违规企业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多次违法的企业,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各职能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证照申请。
六、开展专项行动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省商务部门牵头,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各地成品油流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组织联合执法,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检验、拍照录像等方式,掌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证据。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公安、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执法队伍力量,确保联合执法顺利进行。其他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省商务、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国税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划分责任片区,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必要时安排不同省辖市、县(市、区)对调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全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