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66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规定,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2日24时起,我省升级至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调整后的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上调150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普通柴油质量升级后平均密度不变。
五、各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油价格政策,不是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不得执行加价政策。销售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必须明码标价,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和容器均应标明标志。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严肃查处以次充好、质价不符、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
七、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17年11月2日24时起执行。
八、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公路客运、出租车票价仍按现行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规定执行。出租车票价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下发后进行了调整的城市,除油运联动应以调整票价进行成本测算时的93#(92#)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基准外,其它联动办法及原则按湘价消〔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变。
九、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2017年1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