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成品油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
汽油、
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
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于日前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公告,纳税人不管是取得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要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也就是说,2018年3月1日前,纳税人购买了92号汽油,其取得的
成品油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是“92号汽油”,而2018年3月1日后,则取得的成品油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是“*石油制品*92号汽油”。其中,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还需注意的是,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
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此外,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