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起
非法销售成品油案件,于2019年5月14日当庭作出有罪判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系列案件的办理有力确保了萧山区
成品油市场的安全有序发展。
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各自或者结伙他人,购买了货车、油桶、加油机等简易设备,在明知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快递公司门口及附近路边销售柴油给过路货车司机。期间,上述被告人非法销售柴油的金额分别达到至少5万元。
经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形成打击涉油犯罪高压态势,省公检法联合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和省海警总队筹备组于2018年年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油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打击力度。
该系列案件即为萧山区检察院落实该会议纪要的首批典型案例,依法严厉打击了成品油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力警示了不法商贩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为成品油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