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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1-07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国际石油网

2020
01/0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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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化工项目 核燃料加工 煤制品制造 炼焦

  1月6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
  1.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细则。
  2.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化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同时,将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3.化工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承诺表、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关于《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第10号省政府令)和《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20276—2018)有关要求,我委对《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产业〔2014〕147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电子邮箱:a87056661@139.com;
  2.传    真:0311-8705666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上注明“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感谢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化工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第10号省政府令)和《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20276—2018),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化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同时,将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炼焦、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67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1化纤浆粕制造除外)和其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
  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市、县两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雄安新区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定州市、辛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市、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协助省、市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化工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向相应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化工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承诺表;
  (三)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责任主体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安装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出具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出具《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与内容,待建设单位补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办理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总结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制定提高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措施;
  (五)受理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投诉;
  (六)参与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调查;
  (七)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聘请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出具专业技术意见。
  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以随机抽查为基本方式,宜以重点核查为补充。
  第十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相对人采取适当、必要、符合实际需要的差别化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四)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活动;
  (五)编制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合法性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标准符合性检查;
  (二)对重要工序、重点部位以及中间交接实施监督;
  (三)对工程文件资料完整、及时、可追溯的综合性检查;
  (四)监督检查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四方参加的“三查四定”工作;
  (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范围、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实施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进行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经合同约定的性能考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依法进行监督。
  各责任主体对工程交工验收意见一致,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对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验收结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建设单位应及时填写交工验收意见,并经各责任主体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工验收意见应及时报负责该项目的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各责任主体对工程交工验收意见存在分歧时,应中止验收,待协商一致后继续进行验收;
  当不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或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应中止验收,责令整改,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交工验收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规模小、风险程度低、施工周期短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可编制简明扼要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代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收集、规范建档、安全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技术等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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