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满足安全和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家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和疏散条件,便于机动车辆安全进出。
3.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宜建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3.1商业繁华地段和人口疏散难度大的地区;
3.2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3.3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
3.4蓄(滞)洪区;
3.5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用地包括仓储设施、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等,不包括公路绿化用地和餐饮等其他配套用地。若项目选址受到自然因素限制,或出于安全考虑需增加消防或其他安全防护用地的,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1.加油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1的规定。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2、表1—3的规定。
3.LNG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4的规定。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4.CNG加气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5的规定。
CNG加气站用地包括储气设施、压缩设施、脱水设施、售气设施、消防设施、其他辅助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
5.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6的规定。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6.其他规定。当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实际征地涉及围墙外边坡、安全范围等其他必要的征地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