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2〕9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粤府函〔2022〕15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Ⅵ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ⅥB车用E10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市内销售低于国Ⅵ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市内成品油销售企业即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
二、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国Ⅵ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l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三、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四、国ⅥB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五、各加油站应严格按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ⅥB车用汽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质量、计量、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