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成品油经销企业: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成品油密度检测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南、北区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
南区:E92汽油1311.35,E95汽油1297.39,0号柴油1182.88,-35号柴油1187.70;
北区:E92汽油1304.48,E95汽油1289.88,0号柴油1178.54,-35号柴油1184.69。
二、各成品油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公布的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不得违反价格政策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各级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0时起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