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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决定对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

日期:2009-08-18    来源:世华财讯  作者:马龙

国际石油网

2009
08/1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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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 石脑油

    中国决定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财政部网站8月18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通知具体如下:

    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三、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五、专员办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且生产出产品,并在确认无误后向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用途证明)。

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备案及审核具体办法依照《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返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七、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税,由海关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办理。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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