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对《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草案)、《2010成品油(燃料油资讯,行情))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草案)、《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草案)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函、传真、邮件和电话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09年9月21日-2009年9月27日
联系人:
商务部外贸司 耿协威(成品油)
陈 勇(原油 化肥)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贸司
邮政编码:100731
电 话:
010-65197432 (耿协威)
010-65197427 (陈 勇)
传 真:010-65197447
邮 箱:
附: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草案)
一、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53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六)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相关报送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08年1月-2009年8月原油进口业绩证明。自营进口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发票。
(六)税务、外汇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四、分配依据
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53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53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增加分配数量。
(三)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0月30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草案)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资企业联合年检;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5、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
6、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09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银行信用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对与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码头或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储罐或油库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对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4、2009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企业须提供包括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进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等证明进口实绩的材料;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服务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2010年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6、生产型外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当年新批准成立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0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的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10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的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并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