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结果的报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指出,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指出,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