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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石油储备法律缺位

日期:2007-05-28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中国石油石化》

国际石油网

2007
05/2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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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战略石油 储备


  战略石油储备迫切需要立法。石油储备的所有权、动用权、管理协调的方式和手段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约束

  对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陈德铭来说,

  石油储备立法的问题已经考虑了很久了。4月21日,在博鳌论坛回答现场提问时,陈德铭透露,中国正在制定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相关法规。细心的人们记得,几个月前,他还曾经与专程访华的国际能源署(IEA)总干事克劳德·芒迪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业内人士表示,储备基地以及储备油动用原则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滞后,已经引起国际能源机构的高度关注。我国战略石油储备应该由谁管理?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将如何产生?什么情况下储备油才可以动用,由谁负责动用?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法律来约束。

  条例先行

  镇海储备基地已经成功运作,第二批基地建设也将展开,与之相关的立法、监管、市场运作等一系列机制建设问题也应迅速明朗。但目前法律和能源管理方式仍处于缺位状态,这不能不说是今后石油储备的障碍所在。

  在国外,建立石油储备立法先行已成为共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为保障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都进行了立法,如美国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日本的《石油储备法》、《石油公团法》,德国的《能源安全法》、《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等。石油储备是一项事关国家与产业安全的战略性工作,必须有法可依。中国现在迫切需要在“能源安全”和“石油储备”方面进行立法。但这项经验的借鉴,在我国却面临尴尬的境地,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离石油储备法律还相距甚远,而石油储备项目已经超前实施。

  中国石油大学专家庞昌伟认为,正在起草的能源法只可能统领性地规定战略石油储备,不会具体到细节。因此,能源法无法替代战略石油储备法。石油储备法应该单独立法,以国务院批文的形式起草,然后交由人大立法。

  事实上,我国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战略物资储备,无论是建立还是维护、运营等环节,也都有相应的法律。例如我国相对成熟的粮食储备制度,2003年8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为粮食储备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棉花储备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早在1982年就由商业部制定了《棉花储备库管理条例》,这部法律由1997年的《棉花储备库管理办法》代替。为如期建成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原国家计委曾下发《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规划》,并与有关省市签署了《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责任书》。

  石油储备相对于其他物资储备,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和政治意义,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撑,以保证石油储备顺利、高效地完成。

  据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法起草专家介绍,当前正在制定中的能源法会涉及一些战略石油储备的内容,但是否包罗万象还不好说。“总的来看,石油储备还是要有一些条例、法规,目前正在设计《石油储备管理办法和条例》,草案已经完成。这个储备管理办法和条例可能要先行出台,不会等能源法推出之后再推。”这位专家透露。

  专家指出,国家先制定并出台《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是一个进步,但从长远来看,条例是下位法,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它的权威性是有限的。

  立法需稳

  随着石油储备战略的一步步实施,法律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石油储备立法一直是“两会”期间的热点。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专家姜鑫民表示,石油储备法律法规一旦实施,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立法中还要考虑如何与能源法衔接,不能与今后颁布的能源大法冲突。

  德国在石油储备建立的过程中,曾经就石油储备模式问题几易其法。中小石油企业认为,1966年的《石油储备法》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上诉到了宪法法院。为此,1966年《石油储备法》进行了修改,但随后又因不能满足大石油企业的利益要求而导致重新谈判。最终,1978年新的石油储备法律确立了石油储备联盟模式,才得以平息双方的争论。

  清华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中心博士龚向前认为:“作为战略物资的储备法,我国会更强调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的稳定性。由于我国立法修改程序复杂,不像西方修改法律那么轻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石油储备法律法规必定会深入涉及石油储备的融资、收储、投放、企业参与等问题,牵涉的范围将扩展到更多的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以及市场、金融等机制当中。可以说,石油储备立法必须考虑到所有的方方面面。因此,石油储备立法必将是涉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制度的设计和比较,权利、义务的争夺和配置,时机、尺度的把握和衡量。这将是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对储备立法的稳定性更是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内容需详

  通过对美、日、德、法四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可以发现:四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四国储备法的内容都各有特点,但储备目标和规模也在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能源储备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由于中国具有自己的独特国情,中国的储备法律到底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具体的约束?其主导点应该放在哪些方面?

  中国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曹晓唏向记者表示,石油储备法律法规约束的主导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战略石油储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层次,管理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都将由谁来负责,这需要法律规定;二是所有权,这些战略储备的石油到底归谁所有;三是动用权,什么情况下吸收储备、什么情况下释放储备,由谁负责动用;四是储备补充,包括日常管理、安全性管理,都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此外,目前国家是石油战略储备的主要投资者,还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来确定政府储备和民间储备相结合的机制,逐步达到国家石油储备的总体目标。在战略石油储备法规中,具体应该涉及政府储备与民间储备怎样协调、企业在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地方以及中央两级政府怎样协调。

  “不过,在规定储备资金、税收、动用等方面,涉及储备油的周转手段,何时何种情况周转以及怎样操作才能保证储备油品的品质,这些都需要在法规中规定。因此,成品油、原油若长期储藏,油品会自然挥发并造成品质下降,为了保证油品的新鲜,必须及时通过周转进行换油。”冯跃威分析。

  就油品周转方面,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美国,只有在“进口石油或国内石油出现严重供应中断、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石油储备,而且只有美国总统一人拥有决定动用的权力。一旦决定动用,效果非常惊人。

  早在2000年9月,由于油价高涨,美国一些炼厂出现原油短缺局面。由于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可以动用石油储备,布什果断地将战略储备库的部分原油拍卖给美国的八大炼油厂。与此同时,布什还要求炼油厂必须在一年后如期归还战略储备库的原油。2001年12月,炼油厂如期偿还政府的储备油。

  “正是由于法律的详细规定,美国总统才能果断地执行决策,一方面炼油厂及时地获得了原油,度过了高油价危机,另一方面国家战略储备库的原油得到了更新,保证了油品的新鲜。”冯跃威如此评价。

  另外,也有石油业界专家指出,石油储备建设过程中对储油罐、储油地址等的防火、环保等建设标准必须严格设定、严格执行;并且近年来在各地不断发生质量不过关的“豆腐渣”工程以及工程项目中的设租、寻租行为,也要详细规定惩罚措施。另外,石油储备的特殊政治意义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所以,要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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