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逐步实行市场定价。为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过渡期间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暂按照不超过新加坡市场进口到岸完税价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出厂价格由进口到岸完税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
二、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由采价期新加坡市场平均离岸价格加海上运保费、关税、增值税、港口费等因素构成。其中,采价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海上运保费暂按每桶2美元确定;港口费暂按每吨50元确定;汇率为采价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的平均值;吨桶比为1:7.9。
三、贴水由供需双方考虑市场供求、运费、交易数量、国际市场油价走势等因素协商确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贴水每年协商一次,并于年底前将协商结果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民航局备案。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进行协调。
四、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月调整一次,调价时间为每月1日。初期,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五、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公司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航空煤油价格暂按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执行。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航空煤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标准品出厂价格和品质比率确定。
七、新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2011年8月至12月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贴水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民航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