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1999年7月20日发布 国土资函307号)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报告》(中油外字〔1999〕第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勘探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属于利用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勘探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用地不同于一般的中外合营、合作企业用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52号)的有关规定,凡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生产及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及生活设施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中外合作勘探开采陆上石油所涉及的上述各类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他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