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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日期:2024-02-2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石油网

2024
02/2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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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 石油气 燃气管网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坚持“应改尽改、能改则改”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用户“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积极性,集中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全市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2024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等场所实现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用电全覆盖。

实施对象包括,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

全文如下: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广安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广安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落实《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开展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应改尽改、能改则改”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用户“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积极性,集中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全市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2024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等场所实现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用电全覆盖。

二、实施对象

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动员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快开展“三类场所”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需求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根据排查情况,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5日前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按时分段推进。即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同步完成改造前期手续。2024年2月23日至5月23日,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6月26日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三)加快实施改造。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按成本收取城市道路挖掘费,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强化施工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督促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

四、优惠政策

按照“政府奖补一部分、鼓励企业承担一部分、用户出资一部分”的原则,共同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一)“瓶改管”优惠政策。

1. 对即日起至2024年2月底期间申请“瓶改管”的用户,其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根据燃气安装改造要求实际发生金额由政府奖补40%,鼓励企业承担30%。

2. 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底期间申请“瓶改管”的用户,其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根据燃气安装改造要求实际发生金额由政府奖补30%,鼓励企业承担20%。

3. 以上申请时间的认定,以属地街道(乡镇)、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用户共同确认为准。

(二)“瓶改电”优惠政策。

对表计及以前的改造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对表计后内部线路改造建设费用由政府奖补一部分、鼓励企业承担一部分、用户出资一部分。

1. 对即日起至2024年2月底期间申请“瓶改电”的用户,表计后改造费用的奖补金额,根据改造要求实际发生金额由政府奖补40%,鼓励企业承担30%。

2. 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底期间申请“瓶改电”的用户,表计后改造费用的奖补金额,根据改造要求实际发生金额由政府奖补30%,鼓励企业承担20%。

3. 以上申请时间的认定,以属地街道(乡镇)、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用户共同确认为准。

(三)兑现程序。

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政府奖补。

1.“瓶改管”“瓶改电”的企业承担部分,鼓励实施改造的燃气企业或供电企业在收取安装费时按比例直接减免收取。政府奖补部分,由管道燃气企业或供电企业统计汇总提出申请,经属地街道(乡镇)核定后报属地商务、住建、经信部门复核,商务、住建、经信部门在两周内完成资料复核,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完成核实后及时兑付给管道燃气企业或供电企业。

2. 广安区城南片区“瓶改管”“瓶改电”政府奖补资金由广安区财政兑付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解决;其他地区由属地县(市、区)和广安经开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激励奖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是提高燃气本质安全水平、降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燃气、电力企业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各地要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摸排燃气安全隐患、摸清需改造的用户底数,因地制宜制定“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以点带面、分片分步推进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宣传引导;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瓶改管”“瓶改电”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经营性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经营性餐饮场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引导工作,做好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管,以及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配合商务、住建、经信部门指导燃气企业、电力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原则确定“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标准,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本地区“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兑付工作。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电”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照职能对相关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负责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属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属地“瓶改管”“瓶改电”的宣传、组织、协调、推进和督促等工作;及时兑现发放政府奖补资金。各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负责抽调专人对接“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及时受理申请,优化施工方案。鼓励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集中连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简化报装程序,加快改造推进。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用户用气条件的检查,对于未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商业场所,依法不予供气。

(三)强化安全管控。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厨房规模小、流动性强、易于快速恢复经营的特点,各地要按照“减存量、控增量、强管控”的原则,强化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引导新开餐饮场所优先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用电;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从规划布局、证照发放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查处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中大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三类场所”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五)加强督办问责。市上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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