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及背景
2025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明确提出要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散装汽油购销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编制了《关于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散装汽油购销管理制度、散装汽油购销监管执法、散装汽油非法违法行为三个部分。
(一)落实散装汽油购销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一款第三条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成品油台账管理规定,据实核算并上报油品购销和出入库数据,完善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保存完整账册备查;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第二条规定,“对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购买数量及用途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并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第三条规定,提醒广大群众管好、用好汽油,严防丢失、被盗,并积极检举揭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二款第八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可追溯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字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强化散装汽油购销监管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一款第二条规定,“建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接受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一款第四条规定,“推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将油品质量计量达标、依法纳税、应急保供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要加强成品油流通上下游数据共享应用,提升成品油流通数字化监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禁止向电商平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严厉打击散装汽油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严肃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成品油、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给成品油零售商或者发动机燃料使用方等行为,指定部门牵头常态化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第四条规定,要督促成品油销售企业严格落实加油站、加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不实名登记购买人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的,要列为治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文件:关于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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