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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制定程序

日期:2011-11-29    来源:石油标准网  作者:石油标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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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1/2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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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石油 标准

第1章  总则

    1.1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工作,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1.2     标准制定程序分为正常程序和快速程序。正常程序主要包括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和报批阶段。快速程序是指在正常程序的基础上直接将标准草案作为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的简化程序。

    1.3    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标委”)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油标委所属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和其他标准化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应遵守本程序的规定。制定石油工业国家标准可参照本程序的规定。

第2章  立项

    2.1  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申报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应有标准草案或标准编制提纲,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石油工业标准体系表》中所列项目;

——标准化对象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归口范围内;

——虽未列入《石油工业标准体系表》,但确属石油工业发展急需的项目(须作特别说明);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项目,须有标准原文和中文翻译稿,以及国内实施可行性论证报告;

——检验、测试、校准方法标准项目须有研究报告或试验验证报告;

——申请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应符合规定。

    2.2    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2.2.1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有关专标委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的申请。

拟承担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组织或个人,首先应提出标准起草工作组组成方案(一般应二个以上单位)并填报《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一式3份。申报项目时,还应提交相应的标准草案或标准编制提纲2份。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原文和中文翻译稿各2份。检验、测试、校准方法标准项目应提交相应的研究报告或实验验证报告2份。“项目任务书”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2.2.2  专标委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立项申请后,应进行初审,符合本程序2.1条规定,并经专标委审查通过后,在立项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油标委秘书处。

     专标委在申报标准立项计划时,应将附件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2.2.3 专标委秘书处在办理申报标准计划项目的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主要起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此项科技、生产及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了解国内外相关科技的水平和标准信息;

——经过标准化知识的培训,有起草标准的能力。

    2.2.4  油标委秘书处收到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办理资料文档签收手续,同时将签收情况通知有关专标委。

    2.2.5  油标委秘书处常年受理标准计划立项。申报下一年度行业标准立项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底。

    2.3 项目计划草案的编制

    油标委秘书处收到专标委(或技术归口单位)申报的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的有关材料后,应组织进行立项规范性审查、项目汇总和计划草案编制工作。

其间应进行计划草案初审,并可召开专标委秘书长联席会议进行计划草案的协调。油标委秘书处应于油标委年会前完成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以提交油标委年会审查。

    2.4 项目计划的审批和下达

    2.4.1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经油标委年会审查通过后,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中油集团公司报送政府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2.4.2 经批准的年度《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以油标委文件发送各专标委实施,并抄报石油、石化和海洋石油三大集团公司。

    2.5 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专标委应于每年12月底向油标委秘书处函报计划执行情况。

    2.6 项目计划的调整

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以负责起草单位名义向相应专标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标委向油标委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说明要求延期或撤销项目的理由。撤销计划项目必须以计划下达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不得自行撤销或用其它项目顶替。

每年一月底以前油标委秘书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报送政府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3章  起草与征求意见

    3.1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3.1.1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于起草前研究标准编写的工作分工,讨论提出执行计划的措施及办法。

    3.1.2 起草工作组在调研、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任务来源、起草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如主要技术指标、性能、试验验证报告、经验总结、文献资料等);如为修订标准,还应列出对前版技术内容修改情况的说明及新旧标准水平对比情况等;

——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和预期的经济效益;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说明采用程度及版本、与采用对象的技术差异及理由)及水平对比;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贯彻实施标准的措施和建议;

——需要修订或废止其他标准的建议及说明;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3.2 征求意见

    3.2.1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有关附件后,由专标委秘书处(或委托负责起草单位)行文,送专标委委员、专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专标委广泛征求意见,收到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修改意见返回专标委秘书处。专标委委员有义务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的回函周期不超过一个半月。逾期不回函者,按未投票处理。

    3.2.2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将返回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准确填写《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稿)。若根据回复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大修改,则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4章  审查

    4.1 标准草案审查的步骤和形式

专标委秘书处认为标准送审稿具备审查条件时,应组织审查。审查分技术审查和委员表决两步进行,当参加技术审查的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技术审查和委员表决可同步进行。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委员会表决可在年会上进行,亦可以信函投票的方式进行。

    4.2 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4.2.1 专标委秘书处应于审查会前一个月行文通知参加会审的专家、委员、相关专标委和有关单位,同时抄报油标委秘书处。行文通知时,须附标准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编制说明等有关附件。

    4.2.2 审查会由专标委秘书处组织召开。参加会审的专家应对所审查的标准技术内容负责。对审查的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稿)经专家讨论修改后,原则上应一致通过。对于有争议条款,应以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4.2.3 对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稿)审查后,须形成会议纪要,提出审查结论和《会(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14)。必要时还应同时提出“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建议”。上述要求,均须由与会代表讨论通过。

    审查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概况、会议代表名单、标准送审稿的修改意见,有争议条款的各方意见及处理结论,标准审查结论,相关专标委的认可意见,下一次审查安排及需继续协调处理的有关事宜等。

    标准审查结论应至少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对标准的水平进行客观评价;二是对标准通过与否做出结论。通过与否的结论可分别用以下规范用语表述:一致通过,四分之三多数通过,需重新审查。

    4.2.4 特殊情况对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稿)进行函审时,应由专标委秘书处行文通知,除应附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编制说明等有关附件外,还应随文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一份。

    4.2.5 采用函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函审应规定回函期限,一般要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个半月内返回专标委秘书处。

    b)函审结束,应根据回函情况,整理并如实填写《会(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14)和《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函审以返回有效函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否则,负责起草单位应按函审返回意见修改后,交专标委秘书处重新组织审查。

    c)《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的填写主要由专标委秘书处完成;《会(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14)的填写及标准草案的修改,应由负责起草单位完成。为便于汇总、整理和修改,专标委秘书处应及时将返回的所有意见,复制一份,并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一并送负责起草单位。函审返回意见的原件,由专标委秘书处留存,以备标准报批审核时查对。

    4.3    标准送审稿的委员投票表决

    4.3.1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稿)经技术审查形成标准送审稿(表决稿)后,应送专标委委员投票表决。表决时,参加会议或回函的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时采用《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表15)。

若标准送审稿(表决稿)未能一次通过,须进行修改并由专标委秘书处再次组织表决。

对标准送审稿(表决稿)表决后,须汇总形成《委员投票表决结论表》(见附表16)。

    4.3.2 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投票表决时,参照4.2.5要求进行。

    4.3.3 会议投票表决时,计票完成并宣布结果后,投票人的投票意见不得更改。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投票表决时,投票截止期后,投票人的投票意见不得更改。

第5章  报批、发布与出版

    5.1 标准草案的报批

    5.1.1 标准审查通过后,负责起草单位应按审查通过的修改意见在要求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整理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5.1.2 负责起草单位按有关附件要求签署意见盖章后,行文上报专标委秘书处办理报批。随文附件包括:

    a)标准报批稿,5份;

    b)标准编制说明,5份;

    c)标准送审稿,2份;

    d)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5份;

    e)会(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14),5份;

    f)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5份;

    g)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3份;

    h)墨线图,1份。

    以上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同时上报。

    5.1.3  专标委秘书处在收到报批文件材料后,应对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审阅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确认无误后履行下列手续:

    a)将第5.1.2中要求上报附件的a)~g)各留一份备案;

    b)在《行业标准申报单》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经专标委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专标委印章;

    c)按要求在标准报批稿封面的相应位置上标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行文报油标委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复核。报批材料除应附负责起草单位上报的附件外,还应按规定份数提交下列附件: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参加会审代表名单]4份;

    ——委员投票表决结论表(见附表16)1份;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l份。

    e)油标委秘书处(技术归口单位)在收到专标委的报批材料后,应在报批公文上签字验收,并返回有关专标委秘书处一份。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f)标准复核主要进行形式和规范性审查,审查内容:

    ——报批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无抵触;

    ——与其它行业标准之间或本标准内各项规定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

    g)在办理标准报批时,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标准草案或其它附件,油标委秘书处、专标委秘书处均应行文退回,一般要求负责起草单位或专标委秘书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修改,合格后重新报批。

    h)行业标准复核工作完成后,统一由油标委秘书处办理注册编号,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关栏目后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中油集团公司。

    5.1.4  由中油集团公司按要求报送国家发改委批准、公布。

    5.2  标准的公布与出版

    5.2.1  行业标准公布后,油标委秘书处应在15日内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标准公布稿及有关附件送指定的出版社,并办理交接手续。

    5.2.2  送交出版的标准公布稿应符合出版编辑要求。如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问题,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更改,须由有关专标委行文申请,油标委秘书处行文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5.2.3  标准的出版周期应控制在3个月以内。

    第6章  复审与废止

    6.1 行业标准实施后,由负责该行业标准技术归口的专标委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油标委秘书处于每年的年初下达当年行业标准的复审计划。各专标委对负责归口的复审项目均应按当年复审计划(并可根据需要补充复审项目),组织复审。复审一般应有原起草单位的人员参加。

    6.2 复审结束后,专标委应填写《标准复审结果报表》(见附表9~12)。复审结论建议应明确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修改四者之一。

    a)不需要修订的行业标准应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b)经复审确定需修订的标准,可按标准立项申报的要求,提出修订申请,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c)对应予以废止的标准,由审批部门批准废止。

    d)对确定为部分修改的标准,应由专标委秘书处行文,用标准修改单的形式(见附表13)填写修改事项,报油标委秘书处复核,由审批部门批准并行文发布。同时在指定的刊物上刊登公布。

    6.3  负责组织复审的专标委(技术归口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结论及处理意见),复审报告经委员会通过后,将复审报告连同6.2中规定的有关附件,一式2份报油标委秘书处,由油标委秘书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7章  快速程序

    7.2 制修订标准的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

    7.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a)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b)等同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c)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d)现行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e)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C程序(项目类别代号:5)。

    7.4 在执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按要求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并按有关计划项目调整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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