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2005年12月30日起,正式执行国家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3号、4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国Ⅳ)。其中,对轻型汽油车和轻型燃气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对重型柴油发动机和重型燃气发动机(重型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轻型柴油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日期:2006-12-28 来源:中新社 作者: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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